评论:真正的村民自治是建立新农村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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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0:06 红网 | |||||||||
新华社2月14日消息,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讲到具体实施措施时他再次强调:“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笔者认为,这表明了中央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没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就不能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目前农村的整体面貌因法律、政策上的缺陷而严重落后于城市,就是农村仍然存在着廉价夺地、强制拆迁等严重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在这类问题积重难返的情况下,目前必须采用声势更大的战略举措。笔者认为,过去我们为解决农村问题采取的许多补救措施都收效不大,原因虽然不少,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村民自治机制则是最重要的原因。 什么叫村民自治?通俗地说,就是让村委会在行政隶属上相对独立于政府系统,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村民们用民主的方式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繁荣自己的家园,用对等的政治权力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想见,如果我国农村早就实现了这样的村民自治,许多对农民不公的法律和政策就难以出台,农村的教育、医疗、交通、水电、通讯等公益事业或设施就不会这样落后! 我觉得,要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搞好农业各类资源的产权清晰问题。过去我们讲村民自治,总是在组织农村选举、宣传普及法律法规上下工夫,由于农民们不能以自主支配农业资源的物质权力做后盾,所以,不管选谁当村长,不管将法律背得怎样熟,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比如,由于农村的土地不像城市的企业那样产权清晰,土地只是名义上的国家所有,祖祖辈辈一直耕耘在这里的农民没有一寸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而具体的官员和商人却在实质上拥有很大的土地支配权!结果,当官员、村干部和开发商利用国家或集体的名义廉价征地和强制拆迁时,农民们便束手无策。 在一个农民们不能有效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农业资源的地方,绝对称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之,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要实现村民自治,必须首先从农业资源产权清晰开始。(作者:岳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