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行政许可应当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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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3:31 新京报 | |||||||||
据《新京报》2月15日报道,自当天起,凡未贴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在上海市内环高架线上行驶,到2006年10月1日,这一禁驶的范围还将继续扩大到整个内环地面道路。按此规定,除非这些车辆能够飞起来,否则只能在上海的外环驰骋,如同许多地方的小排量车一样,车辆的价值自然将大大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了环保这样的公共利益,限制一些污染严重的车辆进入特定区域是合理的,但合理的决策并不等于可以忽略被限制人的权利。这一点上,与许多城市限制小排量车不同,“限小”是提前申明的,而上海市的此次“限污”是属于典型的变更行政许可。 受上海市的限驶规定影响最大的是1999年以前的国产车和1997年以前的进口车,根据我国车辆报废年限的规定,大部分均没有超过报废年限,而且如果车况良好还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这些车辆在取得行驶许可时是合法取得的,一旦许可变更给车主造成损失,适当补偿就是法律给予车主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 当然补偿具体数额的确定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评估和测算,并举行听证会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但是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在出台相应限制规定之前,行政机关进行有关的评估和测算。上海市在去年还专门开展了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整顿行动,但要把行政许可法真正落实到行政机关自动的行为上,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陈东立(北京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