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民营企业家遭受554天冤狱当地法院检察院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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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4:34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石家庄2月15日电】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孝文554天冤狱案,近日有了明确的说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孙孝文赔礼道歉和支付相应赔偿金。 孙孝文是涞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野三坡分公司的负责人,曾为涞水县公安局建筑办公楼,因工程款等问题与该县公安局发生矛盾。2003年4月11日,涞水县公安局以孙孝文涉嫌
2005年6月2日,孙孝文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维持涞水县法院赔偿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