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敲诈案,依法行政保证新闻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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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34 浙江在线 | |||||||||
近日,《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陈某,因涉嫌利用职权敲诈河南某单位两万元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的消息在新闻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在社会纷纷将关注的目光集中于该案原由和后续消息的时候,我则注意到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处理此事时严格依法办事的做法。 据新华社2月14日的消息,该案发生后,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有关线索首先独立调查核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负责人表示,陈某一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需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一旦陈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将被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这位负责人还说,2006年,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新闻出版行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笔者的印象中,这是近年来我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的经典事例———不管是吊销陈某的记者证,还是撤销《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或者是尊重司法判决对陈某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和裁决意见,这些言行都是依照我国《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同时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比起过去某些地方新闻出版监管部门一个口头指示就决定一家报社生死或者一篇报道存废的做法来,这次新闻出版总署的做法的确让人在欣喜之余肃然起敬。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是2004年经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规章。虽然行政规章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者法规,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只是将其作为参照,但作为一种以“总署令”形式颁布的规范,它毕竟是我国新闻出版部门在行政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行政规章。这种遵守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自身要遵守,特别是进行监管时必须严格遵守其程序和实体要求;二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通过严格执法促使受监管的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从更深的层面看,对于记者、记者站和媒体的管理,还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规定和保障公民信息畅通安全的需要,而前述三个办法,恰恰就能满足这种需要。正是从宪政的意义上来考察,我们才能发现,对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管,依法办事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这些年来,在宪法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推动下,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习惯正在慢慢形成。在新闻业监管方面,我们不否认过去一些不尽合理的做法。相对那些不良现象而言,这次新闻出版总署在处理《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陈某涉嫌敲诈一事上所展现出的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原则性,的确值得称道。 作者: 肖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