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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将功折罪”背后的权力私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06 云网

  驾驶员维护治安有功可折抵交通违法记分,这是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在《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中出台的一项新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出租、客运车驾驶员如以书面、电话、口头或其他方式,主动向警方提供信息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有功行为,将在得到警方经济奖励的同时,获取奖励分值折抵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中国青年报》2月14日)

  启东市公安机关出台这一规定,本意在于鼓励出租、客运车驾驶员配合警方维护社会治安。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样一条规定,必然无法回避如下疑问:其一,如果交通违法记分开了折抵的口子,那么,非但维护治安有功者可以折抵,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等等都会有折抵的理由。曾经被寄予维护

交通安全厚望的记分办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其二,被施以“法外开恩”的为什么仅仅是出租、客运车驾驶员等少数人,既然鼓励维护社会治安,那么折抵奖励为什么不能泽被众人?公众或许会问,这样的红头文件如何能够出台,它是否经过了合法合规性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在程序问题的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到底是什么样的思维导致了“将功折罪”规定的诞生?

  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显然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领域和行政执法范围。治安的处罚奖励与交通管理的处罚奖励,由各自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基本上属于两条渠道里的水,不应该也不可能产生交叉或混淆。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使“治安的功”抵“交通的过”成为可能?

  有人以为是驾驶员职业的特殊性使然,毕竟他们既有可能在交管方面违规,又有可能在治安方面立功。不过,驾驶员在整个规则制定过程中不过是一个被动的“主体”,他们基本上没有决定规则走向的权力。

  将治安与交管混同在一起,并产生出法规错位的,只能是规则的制定者公安机关。在我国现行的法治体制内,公安机关既行使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按照法律的本意,管理职责更多地意味着承担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所获得的公共权力只能是维护公共管理必要的工具,而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首要诉求。然而,现实当中,将权力看得过大、甚至惟权力是求的现象相当普遍。被赋予权力的机关,往往将某一领域视为自己的“一亩三分田”,在执法、行政过程中显露出太多的随意性。

  既然治安和交管同属公安管辖,那么用治安的功抵交通的过,岂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折抵规定”得以出台的思维逻辑。部门化实际上是一种私化,其表现可以是利益的私化,也可以是权力的私化。在法律规范之外行使部门权力,这显然是权力的私化,是权力的部门化。(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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