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规定刑事自诉案积极赔偿可减轻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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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5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2月17电 (记者万兴亚)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制定并推广《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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