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通过威胁贿赂当选村长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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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3: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2月24日电 (记者 张建新 赵静丽)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的人,要依法处理,直至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威胁、贿赂村民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办法》规定,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现场
如果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举报;有关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三十日内,应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有人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处理。 《选举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由多个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委会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