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反走私条例下月实施 水客背后黑手被盯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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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47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 温元元)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昨日举行,从今年3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条例“盯上”了“水客”背后的操纵黑手,填补了以往监管一大“真空地带”。 这一《条例》的颁布,也标志着深圳成为全国首个专门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此前,《条例》已于今年1月20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
目前我国反走私立法方面,仅有《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有原则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与已有的规定相比,深圳即将实施的这一《条例》在四个重大方面存在明显创新:一是在反走私预防领域内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各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信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走私;二是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三是专门就“无主货物”(即走私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均无法查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无主货物”交由市综治机构,由综治机构发布期限为60天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移交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四是首次对“水客”(以合理自带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组织者进行了处罚规定,由工商部门罚没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南方都市报)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