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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属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2:50 中国网

    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属违法行为

  [武和平]:

  刚才柯良栋局长就《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准备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法制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宠物扰民、发黄段子等一些司空见惯的事情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是会出现法不责众的事情?第二,我们报社在街头采访老百姓,比如偷拍、偷窥他人隐私,这样算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怎么界定这些,公安部会不会在近期出台相关的细则?谢谢。

  [柯良栋]:

  你提出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广大老百姓都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关于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这些行为,我相信很多朋友、很多公民都遇到过,特别是像宠物扰民、发黄段子。我记得前不久对发黄段子我们媒体有一次调查,在这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些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广泛深入群众基础的。像宠物扰民,随着我们广大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宠物越来越多,在社区我们大家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宠物扰民,它的主要问题是所饲养的宠物可能给他人正常生活带来一些干扰,这些干扰会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的自由。比如说养狗,狗的主人不严加管理、不研究有关规定,不给它拴上狗绳,让它随意乱跑,这样吓着老人、孩子、吓着了怕狗的人。他有养宠物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妨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有关机关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后,把这个纳入法律当中的。

  刚才你说的这个情况很普遍、很多,但是,会不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后果,这个担心我觉得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法律本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起到教育、震慑作用、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执意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作为执法机关要严格执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记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已经从条例上升到法了,对警察执法有没有明确的规范?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没有按这个法做的话,是不是也算是警察违法,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柯良栋]:

  首先回答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条例与法的转变,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很多朋友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实际上,从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来讲,以前用条例这个名称是没有严格的界定和区分的。就是,条例既可以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在法律的名称上以前没有做统一规范。后来我们国家颁布了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统一规范,就是今后条例只能是用于行政法规,国家法律,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法律,不能用条例这么一个名称,这是一个法律上重新的规范。

  至于你刚才所说到的这个问题,处罚法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国家,包括社会各界、广大老百姓对警察权力本身的范围到底有多大,都特别关注。有的观点认为警察权力太大了,有的观点认为警察权力还不够。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对警察权力的问题,都是按照本国的国情设定的。既要保障警察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他的职责,同时还要防止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当行使职权,或者故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机关从国家的层面进行了多方权衡、取舍,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治安案件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监督。

  [柯良栋]:

  大家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立法的目的里面就有一条,有一个表述叫“保障和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既要保障,又要规范,如果发生不当履行职权的问题,就要依法处罚。在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在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里面,对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就按照行政处分来处理,在这里行政处分的总类比较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等等,如果涉及犯罪的话,就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罪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对乞讨人员主要处罚强行乞讨行为

  [中央电视台记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对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我们在采访过程当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人在进行乞讨的时候怂恿一些小孩抱着他人的腿不放,我们怎么规定这方面的问题?

  [吴明山]:

  在立法过程当中,如何规范乞讨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要不要将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范围,经过反复的讨论。主要原因是“遣送”取消之后,全国大批城市出现大量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生活在北京的人可能比较清楚,有一段时间流浪乞讨人很多,尤其在一些繁华地段比如天安门、王府井、使馆区,流浪乞讨人很多,一方面严重影响我们国家对外的形象,另一方面政府也担心他们的生活。所以在制定过程当中,经过反复考虑、反复斟酌,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发表意见,将流浪乞讨列入处罚的范围。但是,这个处罚范围经过严格的界定,一般的流浪乞讨的人员或者说流浪乞讨行为是不能给予处罚的。有些人讲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起码对生活没有着落的人进行一些流浪乞讨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可能他是为生活所迫。我们现在做法律规定,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什么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从一方面来讲,他有他的乞讨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如果这个行为影响或者侵犯了他人权利、侵犯他人生活的自由,应该给予处罚。所以,怎么理解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侵犯他人自由的问题,我们规定为“冒犯性乞讨行为”。

  [吴明山]:

  在国外,大家也可以常见,一般的乞讨人员站在路边只能伸手表示乞讨意愿,但是他不能纠缠、拉扯,抱着人家的胳膊、拽着人家大腿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所以,我们对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实行起来也不难理解、也不难执行,这个比较好操作,我们认为也是对少数的侵犯他人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对维护我们国家形象、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中国日报]:

  我的问题都是关于外国人的,第一个问题请问:我们的这部法律是不是对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都同样适用,有没有具体行为附加规定限期处罚出境和驱逐出境,如果实施这样处罚的话,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请问吴局长,现在情况来说,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有没有对外国人宣传制定一些新的版本?谢谢。

  [柯良栋]: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但是,还要区分一下哪一些外国人、应该怎么处理,这也是国际通例,就是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对于没有特权和豁免权的要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至于说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实际上可以告诉大家,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为了更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关于这方面的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以前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吴明山]:

  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这个所有除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都应该被处罚,多少年都是这么执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非常多,比较多的就是卖淫嫖娼,这几年是比较多的。因为基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处罚不便,可能有一些外国人听得懂民警说话,但是装着听不懂,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问题。另外,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熟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所有法律都是应该公布的,不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好、人大的法律规定也好,都是进行公布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以后,应该了解、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自觉遵守这个法律规定。另外,我们对处罚法也有义务做外国人的工作,有义务做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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