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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将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邱伟) 昨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澳门签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

  此次签署的《安排》共24条,主要涉及到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
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等问题。黄松有表示,澳门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为顺应这种形势,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两地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积极探索、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多次磋商、沟通,在充分交流、相互体谅的基础上签署《安排》,使两地司法协作更加紧密。由此,将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安排》的实施,既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安排》的文本将于3月中下旬在两地同时发布,于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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