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平代表: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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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3:02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近年来,艾滋病患者用携带艾滋病毒的注射器刺伤无辜市民,警察抓艾滋病小偷被其抓伤、咬伤而感染艾滋病的案例时有发生,让原本仅有医护人员被感染的职业风险,扩大成为全社会每个人面临的风险。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规定用“艾滋病”杀人的条文,与艾滋病犯罪稍许有关联的只有《刑法》第360条,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感染艾滋病将面临死亡,很明显,用该条款给故意传染艾滋病犯罪者定罪,量刑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
为进一步遏制传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行为,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应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或他人患有艾滋病或者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咬伤、抓伤、刺伤、性行为、共有注射器、输血、器官移植等方式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报特派记者李文亭整理)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