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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武:应及时修订《水土保持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1: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朱继东) 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张红武教授是一位著名的水力学家,他不仅是清华大学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是黄委会副总工程师、黄河河口实体模型试验研究首席专家等。在长期的实践和调研中,他深深感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近15年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水土流失状况的变化,现行的《水土保持法》中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修订。因此,他接受新华网独家专访时呼吁,应该尽快对《水土
保持法》进行修订。

  作为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张红武教授担任着全国泥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水利学会常务理事、黄委水利学会副理事长等众多水利界的社会职务,先后赴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参加与水利相关的国际性会议。谈到《水土保持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的具体原因,张红武委员说,坚持科学发展观,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把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水土保持的首要任务。而由于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加剧水土流失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仍然时常发生,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压力。各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更使得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此外,《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再加上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通过《水土保持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程序。并且,近年来,《水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同资源环境相关的法规,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继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了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这些工作为《水土保持法》的修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同时也使《水土保持法》存在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使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因此,张红武委员认为,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对《水土保持法》必须尽快进行修订。

  张红武委员建议,应该尽快由有关部门牵头,正式立项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工作。在广泛开展国内外相关资源与环境等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强化政府的水土保持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的管理行为,规定水土保持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明确全社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水土流失防治行动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使《水土保持法》成为一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为依法管理水土保持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今后《水土保持法》修订过程中,张红武委员建议注重以下几点:首先是将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新的方针、政策,如坚持和贯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水土保持基本国策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今后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贯彻;其次是将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配套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坚持和贯彻。在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过程中,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各部门发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水土保持监督制度、水土保持补偿制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以及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水土保持的政策等等,都迫切需要上升为国家法律,指导今后的水土保持工作;再者是进一步协调经济建设、水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落实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对陡坡开垦、毁林(草)开垦等引发严重水土流失的活动加以规范和管理;第四是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要求,确立和规范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第五是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的权益保障力度,确立和巩固水土保持补偿制度,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第六是加强对法律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对不履行法律义务、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提出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最后是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大国家对水土流失的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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