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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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2:44 新京报 | |||||||||
吉林省梨树县拥有的120多个合作社全无法律主体地位,只在县农资局备案。本报记者钱昊平摄 □本报记者 钱昊平 北京报道 ■核心提示 3月6日,60余名人大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建设主体的农民面临势单力薄的困境,而统购统销、联合经营的合作无疑是破解“三农”难题、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益尝试。但由于现有法律并未界定该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社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其合作模式与融资渠道也因此受限。 全国人大农委自2002年起即着手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确立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今年以来,“三农”问题再次被突出强调,该法也加快了立法进程。有起草专家称,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可能模糊处理,以尽快给这些组织一个“准生证”。 “希望国家尽快给农民合作社上个户口。”2月25日晚7时,中央台《对话》节目录制现场,一身红色外套的张淑香紧皱眉头。 她说,此前一天信用社开始放贷了,他们合作社没有法律地位无法贷款,也就无法扩大生产。 张淑香,吉林省梨树县夏家村农民,49岁,作为该省第一个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带领全村172户农民统购统销、合作生产,5年节省生产资料购买费17万元。 但这个组织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无法贷款、无法签订合同,无法进入市场经营,受限颇多。 3月6日的新华社消息,60余名人大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制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实际上,从2002年始,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农委”) 就开始组织专家对“农民合作”论证立法,而对于法人实体的确定一直存有争议。 2月25日,在央视与张淑香同台受访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透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家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农民合作:“黑户”下前行 1999年,一次统购统销让张淑香看到了农民合作的好处。 时年,梨树县夏家村6户养殖户合伙购买饲料,每吨便宜了300元,猪出栏后大伙一同去卖,每斤生猪又多卖了两分钱。 在尝到合作的甜头之后,次年4月28日,张淑香组织成立夏家村合作社,并吸引其他农户加入,合作涉及养殖、种植、教育等多方面。 由于实行合作购销,从成立合作社起,5年间为农民节省种子和化肥款7万元,节省饲料款10万余元;合作社成员经营的农作物产量普遍比其他人家提高10%.到2004年底,共有四个乡镇的172户农户加入合作社,固定资产达到146万元,每户年纯收益从以前的2200元提高到5400元。 但之后再没吸收过新社员,张淑香解释,合作社经常为社员垫资统购生产资料、牲口饲料,无足够资金垫付。 由于合作社不具法人资格,无法从信用社贷款。 “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并无合作社法人这一类别。”2月26日,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介绍,《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四类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民合作社既不符合“企业法人”的“盈利性”要件,也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公益性”要件。 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随之引发的问题是,法无定性,带来合作经济组织身份混乱和合作经营的困难。如,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有的干脆就不注册。 1991年,原商业部在印发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没有规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次年颁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对合作社的定性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 作为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供销合作社”,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由此延伸的问题是,合作社的经营要不要交税、如何完税,同样尚无定论。 “没有法律身份,连发票都开不了。”张淑香说,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很多次统销统购因无法签约而泡汤,更无信用可言,“感觉就像个黑户。” 与夏家村合作社一样,梨树县拥有的120多个合作社全无法律主体地位,只在县农资局备案。 四年立法之路 “不要搞行政推动,而是给合作社一个经济实体地位,使其按市场规律办事。” 何慧丽,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长期关注“三农”问题,她认为“合作化才是农民共同致富的必由之路。” 实际上,早从2002年起,全国人大农委就考虑给合作社这一经济实体“上个户口”。 次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法制办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李春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中国科协、社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开展具体起草工作。 “立法就是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个法律地位,使其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中。”2月26日,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农村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鹏向《新京报》介绍,新型的合作是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充分保护农民家庭经营独立性、私有产权不变,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只是在生产的某些环节进行合作。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截至2003年,全国有14万多个合作经济组织,10万个左右的各类协会。 “但真正紧密型的合作社不到10%,大多是松散型的。”2月28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主任张元宗说。 “对于合作经济组织,中央的态度是谨慎的。”一位立法组成员介绍,中央是在分析国际、国内的合作社现状后,认为合作社不会干预政治问题,只是经济实体,才决定加快立法。 实际上,中央的态度在逐步明晰,可从2004年到2006年三个“一号文件”中看出———2004年的提法是“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到了2005年更进一步的扶持政策是,“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到了今年的“一号文件”,除了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还要求加快立法进程。 地方的先行尝试也在顺势展开。2005年初,浙江省人大通过并出台了国内第一个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此条例不但对法人实体予以明确,还增加了政策、细节操作等内容。 该省提出的目标是,到2007年,将培育出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希望通过农民组织化、农业标准化、产业规模化、产品市场化的程度提高,明显增加农民收入。 在国家层面立法的一个改变是,今年2月份,立法工作组一次会议上,讨论拟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