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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如柏代表:落实约束性指标要靠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8:01 中国青年报
毛如柏代表:落实约束性指标要靠法律保障

毛如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本报记者陈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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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十一五”纲要(草案)提出的8个约束性指标被认为是政府扭转政绩观的标志。在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看来,这些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和被各级政府认可,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来保障。

  今天毛如柏代表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说,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体系,也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重要手段。他透露,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
紧锣密鼓地准备出台旨在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循环经济法,力争2007年8月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循环经济立法已经启动

  有专家认为,资源和环境将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学界就有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呼吁,全国

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立法机构也多次提出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和建议。

  毛如柏介绍说,2005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把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纳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同意将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项目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毛如柏说,循环经济在从试点并向社会推广的过程中,政府相应的

宏观调控、财税优惠和科技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还没有到位,地方政府和产业界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技术方面的障碍和困难。因此,需要国家制定有实际效率的法律制度,以进一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毛如柏透露说,这部法律可能会涉及8方面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指导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和产品回收利用制度;绿色消费制度;重点污染企业强制实施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谈及绿色消费制度时,毛如柏解释说,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律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在拟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应适当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承担的回收利用义务,以在消费环节促进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其中尤其应该通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为政府这一重要消费主体作出特殊规定,以为全社会的文明消费发挥表率作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和产品回收利用制度将明确,各类生产者有产品回收的责任,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要把产品的回收利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凸显政府责任

  毛如柏认为,落实8个约束性指标,还需要形成全新的政绩考核体系,而实际上一些法律在修改的过程中也在逐渐体现“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特点,比如说,正在进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就有可能要明确各级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

  毛如柏说,除了需要把环境质量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还需要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毕竟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也是企业不可推卸、不可缺失的社会责任。

  在记者看到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即提及:应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水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稿)》写入了这样的条款: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对跨界水体断面的水质达到所需达到的环境质量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经考核未达到跨界水体断面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在其辖区内安排中央财政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在其辖区内会增加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其跨境水质得到规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 本报记者 刘世昕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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