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皎委员:政府有义务促成业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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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3:01 新京报 | |||||||||
政协委员张皎建议,政府应立法规定业委会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 本报讯(记者申剑丽)政府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也有义务帮助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秘书长张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张皎介绍,《物业管理条例》对于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缓解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依法组建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政府有义务主动帮助、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规范运作,不应该把这项义务推给开发商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皎认为,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赋予政府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避免业主或物管公司过分偏袒“本帮利益”,同时,政府还应规范物管公司或业委会的服务,业委会的各项收支都应公开。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科学核定物业管理的成本和价格,通过招标、协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此外,还应立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小区办交纳相当数量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赔偿违法管理、刁难阻拦所造成的损失。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