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2006年全国两会专题 > 正文

制定物权法不可急躁更不可停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2:28 辽沈晚报

  制定物权法:急不得,更停不得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物权法已经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也透露过相同的信息。这似乎可以看作是曾经对物权法的制定议论纷纷的一个明确回应。

  物权法是明确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对明确财产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中国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尤其是当“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之后,需要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宪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

  纵观对物权法的争论,有两种意见,一是急躁,恨不得立即出台;一是停止,北大一位教授就提出了物权法草案涉嫌违宪的观点。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正确?我们的选择只能是:理性地推进。“理性”,意味着多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在公众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制定出既呵护实际又有前瞻性的法律;而“推进”,意味着物权法的制定不能停止,其中以某种“大棒式”的政治概念来为物权法的出台制造障碍的做法更值得警惕。

  国外的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大多是私有财产,而在中国,存在着广泛的公有财产,如何界定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如何既要保证公有财产不会流失,又要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的确是一个难题,《物权法》对此不能不涉及。再加上一些人的私有财产的来源存在非合法性,更加剧了分清这个界限的难度。这也是制定物权法急躁不得的一个理由。可以参照的例子是,德国、日本等制定相同的法律,前后用了20多年的时间。当然,时代在进步,我们现在无需再花费数十年,但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积极参与是必须的,这显然需要时间。

  但是,无论如何有难度,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无论是私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对他们的保护,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但前提是,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就是说,政府在征收或征用的时候,必须说出具体的根据是什么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

  而现实情况是,因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法律上的“刚性”规定,一些地方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屡见不鲜,比如

房屋拆迁、农民土地征用等。而“有恒产才有恒心”,把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好了,公民才能满腔热忱地投身到国家的发展中去。而要在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堪当此任。为此,物权法的制定停不得。

  我们建立

和谐社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基础。只要我们还承认私有财产对公民个人的重要性,就应该尊重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精神,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尽快将之具体化,而不是在对所有制内涵的错误解读下,夸大和滥用国有资产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阻碍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