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陕西人民出版社社长周鹏飞受贿18万领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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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新 实习生李璞 李文倩)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担任副厅级干部要职,竟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市中院日前公开审理了原陕西人民出版社总编、社长周鹏飞受贿案并依法判处周鹏飞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陕西某皮鞋厂厂长与陕西人民出版社协商转让皮鞋厂土地及房屋一事,为尽快促成此事,该厂长将2万元现金送给周鹏飞。同月下旬,出版社与皮鞋厂签
2001年,天津永定公司法人代表张忠敏通过他人找到周鹏飞,希望出版社能对该公司投资参股或借款。周鹏飞确定由出版社控股的陕西达尔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定公司进行磋商。张忠敏为尽快促成此事,于2001年12月12日将10万元现金委托他人转送给周鹏飞。后达尔宏公司即与永定公司签订了投资及借款协议。此后周鹏飞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周鹏飞身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关于周鹏飞辩护人提出周鹏飞主动交代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并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周鹏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市中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受贿赃款18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