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批评一些部门以立法为手段扩张利益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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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4:4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刘声 李健)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委员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称,我国行政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地方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陈勋儒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立法权限不
第二,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实践中过滥的行政许可、不当的行政处罚、集资、摊派、政府管制等严重影响公民、组织自由的行政行为,大多就是以行政立法的面目出现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功利性、随意性,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三,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面对这些问题,陈勋儒建议,牢固树立“制约权力”的行政立法观念;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等各项有效制度;加强行政立法监督。 陈勋儒委员特别指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允许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范性行政文件)提起。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赋予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十分必要。 陈勋儒委员说,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是WTO具体协议的要求,符合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