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罢免村官难难在自己罢免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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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4:5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拿在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手中的议案,是一份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在这份长达7000多字的议案中,共分十五大部分,从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村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村民代表选举等诸多方面,具体勾勒出村民自治的制度细节。而其中,赵代表认为,修改重点应是“构建权力互相制衡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开并投票表决罢免
赵林中代表建议,可考虑修改为:“由村民会议召集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民罢免工作委员会’,由‘村民罢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罢免工作,再由村民会议召集人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赵林中代表建议,以“两次法”的制度选举村委会,即召开两次全体选民参加的村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会议召集人,推荐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人数;第二次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这是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用的制度设计,避免了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如村选举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在推选产生时被操纵,重在建立一种权力互相制衡的村民自治机制。”他说。本报记者 崔丽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