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恶性破坏村民选举应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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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4:5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当前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中,屡屡发生破坏选举的严重事件,有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但却因无法可依,不能因此判刑。”人大代表朱惠秋说。朱惠秋代表在本次两会提交的一份议案中建议:修改刑法,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 朱惠秋代表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性,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符合我国民主
因此,朱惠秋代表建议:应及时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即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报记者 韩俊杰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