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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给行贿者带上“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2:3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题:“黑名单”给行贿者带上“紧箍咒”

  记者 杨维汉、吕雪莉

  “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11日作的工作报告中的平实话语
,却如同给行贿者们带上了“紧箍咒”。

  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催生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已经建立了涉及建设、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等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黑名单”,并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面对社会受理查询。截至1月底,共有954家单位和42名个人受到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筑工程、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

  “建立行贿‘黑名单’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全国

人大代表许智慧说,“例如有过行贿犯罪经历的人,很可能再到招标单位去找突破口,‘黑名单’公开后,招标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另外,当前经济交往中,最缺欠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这样的查询系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做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但应该看到,行贿“黑名单”的建立和对外查询毕竟刚刚起步,引发争议也是必然,还有诸多方面急需完善。

  ——一时犯错不等于一生犯错。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上了行贿“黑名单”是否等于将其“市场准入资格”封杀?该系统能否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都建立了查询系统,它们何时真正联网,从而在异地也能方便查询?

  ——查一次“黑名单”,查询者需要带介绍信、查询情况说明、查询者身份证等证件,到检察机关申请,经检察院多部门审批,最后才能够查询。如何才能做到快捷?

  …………

  一张榜单牵动众人心,行贿“黑名单”的推出引来各界普遍叫好声,而它的逐步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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