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代表:部门企业管理的专设法院应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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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5:3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由铁路运输、石油、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相关的专门法院,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目前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严肃执法,应当尽快予以取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说。 他分析说,部门、企业管理法院首先违反了宪法原则。由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不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
“尤其是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不利于克服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李道民代表说,“部门、企业管理下的专门法院与这些单位有血缘上的联系,人财物由部门、企业负责,又审理与这些部门、企业直接相关的案件。这样,部门、企业既是法院的管理者,又是法院的当事人,显然无法摆脱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直接破坏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李道民认为,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在职责上与地方法院并无根本区别,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李道民在提案中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明确取消现有铁路运输、石油、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本报记者 韩俊杰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