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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建言:城乡赔偿标准是彻头彻尾歧视性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5:53 中国青年报

  关注点: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做客中国法院网。针对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同命不同价”的案例,网友对城乡赔偿标准不同提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以前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问题。关于“同命不同价”,法院近两年都在做调研,目前仍存在分歧。高法正在
协调各方意见,不久将出台新规定。(新闻来源:北京晨报)

  声音:

  执行不同赔偿标准是对的。首先,赔偿是对家庭的一种经济给付,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育一个人的成本和投入不同,每个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经济价值也不同,赔偿就应当比对相对损失而进行。人在生存上有平等权,但在经济和政治地位上不可能完全平等,如果“一刀切”搞平等赔偿,有些人或许会铤而走险。

  ——新浪网友

  同命不同价,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充满歧视性的法规。人的生命不分贵贱,不要人为地把人划为三六九等。建立

和谐社会,不应该再让这种不和谐成分出现。希望有关部门早日废除。

  ——搜狐网友

  同命不同价在现阶段符合国情。一是人创造的价值不同,二是各地生活水平即消费支出不同。上海按青海标准赔一样的钱,上海遗属够吗?

  ——搜狐网友

  我反对“一个人的价格由成本和对社会的价值组成”这一荒唐观点。这个所谓的“成本”是指国家成本还是个人成本?人没有选择自己出生在哪儿的权利,只要生在中国就应该享有同等权利,这在宪法上是很明确的。

  ——新浪网友

  不同省市的人所获赔偿也不同,来自贫困省和发达地区的人的数额相差数倍。原因在于:最高院的解释制定者认为,死亡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是按受害人活着继续工作20年所挣的钱来赔的,所以,一个农民和一个市民的标准不同,

上海人、北京人和青海人、四川人不一样。先以地域、再以户口来确定,看似有理,实则荒唐。

  ——搜狐网友

  一条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该考虑它的社会影响,其次才是具体的个体影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只会激化社会矛盾。法律要公平、公正,因此赔偿标准应全国统一,可以按全国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其次,考虑到侵害人的赔偿能力,可以按其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进行赔偿,余下的由地方政府或中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补足。

  ——新浪网友

  建议把赔偿受害人家属和赔偿受害人区分开,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计。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考虑用经济以外的形式来实现。

  ——新浪网友

  (实习生 刘小臻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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