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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琛大法官:没有司法体制改革何谈司法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5:54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司法权威受损很大一个原因是体制惹的祸,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刘家琛说。近些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随着一些恶性冤假错案被纠正,个别不当司法行为被曝光,司法权威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刘家琛说,司法权威不是司法机构的权威,而是国家的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改革,要在重建司法权威这个根本问题上加大力度。

  冤假错案多吗?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机关的人数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承担的任务一年比一年重。去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处理了近700万件案子,但是编制并没有大的变化,而且审判中涉及的新问题比较多,更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

  去年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在处理一个叫李捷的人叫卖月球土地的事,搬出了上世纪80年代初大量使用的“投机倒把罪”,遭遇社会舆论的非议。刘家琛说,其实这种现实,法院也在承受着。

  他举例说,就拿投机倒把来说,上个世纪各级法院可能用这个罪名判了很多人,但是在今天看来,这可能根本算不上犯罪。但是这些被判过刑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子女是有想法的,想翻案,毕竟涉及家庭名誉大事。在有些国家,生效判决是没有改判这一说的,但是在我国提供了这种救济途径。其结果是,现在还有老百姓拿上个世纪50年代的判决来申诉上访,要求翻案,你说我们难不难?

  他介绍,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518万多件,最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不到10%,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了,但是社会上依然认为法院错判了很多案,有很多误解和看法。

  “法院不像其他政府机关,出台一项惠民措施都能迎来老百姓和舆论的一片叫好声。可是司法审判中,总有人败诉,败诉的人能每个都心服口服吗?能让每个人都客观地、心平气和地接受审判结果吗?有时,连胜诉的一方都不满意,认为我胜诉了,拿不到钱,也不满意。拿不到钱完全是法院的事吗?败诉一方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法院有什么办法!”刘家琛说。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过典型调查,发现真正属于冤假错案,最后改判的案子非常少,比例非常小。换句话说,并不是像有的人说的那样,上访就是判错案件造成的。根据刘家琛的调查,陈年旧案的改判率与陈年生效判决总数相比也就是万分之二。

  “当然,哪怕万分之一的错判也不应该,但是很多错判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比方说湖北佘祥林案,湖北省高院当时就认为证据有问题,根据当时的法律发回重审。但是地方却来了个‘轻判不上交’的处理,绕过了湖北省高院,造成了监督上的缺位和程序上的问题。”刘家琛说:“能不能不是审判机关,就不要主持批案,叫法院照办?”

  改革渐渐逼近体制禁区

  刘家琛谈到一个现实:我们国家当今社会中,不少人一遇到诉讼问题都习惯于找党政领导,找各级人大、政府领导。事实上,这种观念和方法,损害的不只是司法权威,也损害了每个公民的利益。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权威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极个别领导和部门在遇到一些上访者时,也习惯于过问和批示,其结果有个别司法人员屈从了这种非法律的权威。不尊重法律的结果是,越帮忙越乱。因为一旦发出质疑司法的信号,会激励更多人寻求非法律的救济渠道,法律渠道反而被轻视和忽略了。

  “到头来受损的还不是老百姓吗?”刘家琛说。尤其是,很多老百姓花钱花精力上访,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其代价之高更是让人不忍面对。

  这事实上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弊端。刘家琛说,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的地方法院就真的地方化了,有的就真的为地方利益保驾护航了,忘记了“地方法院也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属性,站在地方的角度,而不是从国家的角度看问题,就难以实现公正司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地方有地方的难处,地方法院不能不为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服务。

  刘家琛说,不是说地方法院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公正执法就是为地方作贡献,但实际上在有些地方就发展成仅仅为地方利益作贡献,反而把公正执法当成了手段。

  说到这一点,刘家琛认为,这就涉及改革法院人事关系、福利、工资等方面的制度问题。现在,除了最高院经费由中央财政支持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由地方供给,人事权也集中在地方,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下,这种体制很难保证每个法官都能公正司法,而不受地方利益、个人利益左右。

  刘家琛还谈到一个现实,虽然目前实行法院收支两条线,但是实际上在部分地方演变成了多交多返。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利益驱动,就会有部分地方法院在利益驱使下,甚至鼓动老百姓打官司。实践中还因此重判决轻调解,因为判决的标的额以及执行标的都是有收缴比例的。

  刘家琛说,他注意到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因此希望改革后,能把司法费用单独列支,由国家统一开支,使得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受经济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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