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台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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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20: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李薇薇) 符合条件的人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担任公证员?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员如何免职?司法部刚刚出台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个办法,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
办法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此外,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根据这个办法,公证员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等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此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办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