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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为何赢得一片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曙明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还不能废除死刑,应该慎用以确保人权。

  肖扬院长上述表态,是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在今年的人代
会上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有感而 发,江代表在这份议案中提出“对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等建 议。

  “还不能废除死刑,应该慎用以确保人权”,这句话中的“确保人权”,究竟是“确保”谁的人权,不同的人理解不 同:有人认为,“确保人权”和“慎用”关联,强调的是严格死刑适用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有人认为,“确保人权”和“保 留死刑”关联,强调的是通过死刑适用保护被害人以及所有公民的人权。到底哪种看法更符合肖扬院长的本意,只能去问他本 人。但我注意到,和江必新代表的议案被口诛笔伐不同,肖扬院长的表态赢得一片叫好声。这主要因为保留死刑契合了多数人 的想法,但和人们把他的话作后一种理解未尝没有关系——如果我的猜测不虚,那么,肖扬院长表态赢得叫好声所折射出民众 的情绪,就不能不察。

  近几年,围绕着减少和废除死刑,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人挑起一场争论,模式也几乎一模一样:某学者提出减少和废 除死刑的主张,然后遭到民众“口诛笔伐”。公允地讲,学者提出的一些主张,尽管超前,却是有价值的。然而,这些价值却 被民众的口水所淹没。除了抱怨民众的非理性,我们还应该反思:是什么样的现实让他们非理性?

  从司法现实看,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应该说仍然还很不够,但这是一个已经越来越为我们、尤其是学界和决策者深刻 认识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从来没有提高到今天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然而,对罪犯的 人权保护,和对被害人、对所有可能成为犯罪侵害对象的民众的保护,却从来是不可偏废的。过去,我们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做 得太少,现在我们所作的一切,可以看作是“还债”。但是,即使“还债”过程中,对“不可偏废”的两者的保护“一头重一 头轻”,仍然是危险的。

  这种危险,正在成为一种可怕的现实。最近在西南某省发生的一桩案例,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关注:一个高中女生被两 名罪犯先是抢劫,后是轮奸,最后杀害。对两名罪犯,法院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改判理由竟然是罪犯“认罪态 度好”。这样的判决,可以说是“保护了罪犯的人权”,但是正如被害人父母诘问的那样:“女儿的公道在哪里呢?”

  从现实看,在“保护罪犯人权”的幌子下,一些地方对罪犯作出不恰当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使被害人的 人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甚至可能因为鼓励犯罪而使更多人的人权遭到侵害。不恰当的“保护”刺激了民众的神经,以致他 们在所有保护罪犯人权的问题上,都非理性起来。

  在这样的现实下,对于肖扬院长提出“还不能废除死刑,应该慎用以确保人权”,很多人做上述所说的后一种理解, 其实反映了民众的一种诉求,那就是:在强调对罪犯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强调对被害人以及所有民众的保护,强调死刑手段 对于这种保护的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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