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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减少与废除死刑的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赵淑丽

  由于我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民众对于死刑震慑犯罪的期望值很高,因此,肖扬院长“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表态 ,获得了很高的民意支持。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是85个,另 外至少有39个国家虽保留死刑,但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并且,民众的态度也不是一成不变。学者
邱兴隆就说,根据他的近年观察,经过多年的学者呼吁,赞同废除死刑的网民也逐渐在增多。因此,可以说,逐步减少死刑的 适用,及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已经存在广泛的共识,我们也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然而,“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要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那么,要通过怎样的路径 ,来“接近正义”呢?

  首先,需要在程序上更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去年,最高法院宣布将死刑复核权收归,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而肖 扬院长在此次人代会上的报告中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这意味着死刑的适用将更加严谨。 此外,在程序上限制死刑,还包括应当完善有关死刑适用的证据制度,让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高于普通案件的证据标准; 构建死刑的赦免制度,对于特定的罪犯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可给予赦免,等等。

  其次,是在实体上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全国

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提出,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 龄上限,犯罪时已满七十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必须强调刑法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并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界定;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范围。

  再次,要在改造现行的刑罚制度上下工夫。现行的刑罚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 是执行二年减为20年,因此,现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 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

  最后,逐步减少与废除死刑的路径少不了司法机关的身体力行。此次人代会上,肖扬院长在报告中提到,最高法院高 度重视由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核准权的案件质量,专门召开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对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 、海南“黄亚权等抢劫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等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进行剖析,帮助下级法院认真分析造成冤错案 件的原因。这些观念与举措都是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此外,各级司法机关改变观念,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将死刑严 格限定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上,也有利于在司法上开辟一条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途径。

  我相信,当我们从多条路径上出发并作出不懈地努力,死刑的减少适用乃至废除会逐步成为民众的共识,最终也将会 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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