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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告知和死囚会见权应予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陈有西

  自从取消了公判大会这种运动式的宣判方式后,我国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执行,已经开始趋于人道和理性,不再 大事张扬。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中国的死刑终审案件中,法官无视律师基本权利,死刑终审核定不告知律师, 甚至故意不告知办案进程的现象,极为普遍。从好的动机来说,是防止被告和亲属知道死刑命令已下达后,会闹事
,会不服管 教,给看守所和法院增加压力;从坏的方面分析,是一些刑事法官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规 定,不尊重律师,无视律师基本的办案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 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粗放 和不完备,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核准后、执行前被告有什么权利。但其立法精神是保护罪犯基本的知情权,尊重基本 的人道观念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好多法院为了省事,为了防止增 加麻烦,都记住了刑诉法“死后告知”的规定,但没有记住或者故意忽略最高法院明确的“死前有会见权”的司法解释。近亲 属要提出会见临刑被告,其前提是知道死刑的命令已下。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被封锁消息,那家属怎么提出?仅从死囚权利而 言,被告可以会见、可以留下遗言遗书的权利,是封建时代(像《窦娥冤》中会见婆婆哭得天降大雪)、国民政府时代(像被 害先烈的遗书遗诗现在都在陈列馆)都有的,我们新中国的法律也是明确规定的。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忽视这一罪犯权利的。 反正是死刑犯,罪大恶极,还有什么权不权的。除了拍电视教育他人需要,一般不会充分保障其遗言权。有的遗书还被截留不 交付家属。

  不久前,新闻爆出广东佛山中级法院在死刑执行前,开始保障罪犯会见亲人的权利,被全国媒体广泛转载。可见这个 权利被漠视已经是长期存在,稍微做一下都成了新闻,似乎这不是权利而是恩赐。死刑犯提前知道自己要行刑,确实会增加自 杀、闹监、报复的风险。但这并不能成为向刑事辩护律师、家属封锁消息的理由。因为死囚是被囚禁的,他的信息不对称,你 可以到临刑当天宣判,其律师和亲属则可以事先作好会见的充分准备。至少,辩护律师是必须在执行前被告知的。因为,对于 辩护律师,其辩护的责任和权利要到全案结案之后,法院必须保障其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对有些可能存在错判的案件,执行前 让律师知道还有利于及时纠错。我国法律是有若干种法院可以当场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的,如重大遗罪、重大检举立功、发现 确有错判等。这时候听一下律师的意见,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这是国家法律,是公开的。但我们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对死刑犯也要保障其法定权 利。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在今年将全部死刑案件收归最高法院核准,为此增设了两个刑事审判庭,并从全国法院选调一批优秀 的刑事法官。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对死刑的审判将更加慎重和严谨,在具体宣判、执行中也必将更加规范。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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