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玩忽职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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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王威 从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到房门最终被打开,居然迟延了整整9个小时;两个煤气中毒的女孩至今命悬一线,而“ 最好的结果”也将是“植物人”。笔者认为,在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中,两位错失良机的警官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救助两名煤气中毒少女,是警察法定的“职责与义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规定的110报 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也包括“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 、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等内容。所以,出警的警察施救煤气中毒的少女,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身 为警察,有忠实、积极、正确地履行责任的义务。 其次,处警的警官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 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但从报道中看,在两位少女的朋友发现“情况不对”、估计“两个人可能在屋 里煤气中毒”并报警后,先后赶到现场的两位警察主观上既过于自信又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采取任何 积极主动的措施来履行其“职责与义务”,面对紧闭的房门徒然束手无策。其客观表现就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不认真履 行职责义务”,至少也是“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第三,处警警官不尽责的行为与两位少女中毒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警察不履行其职责与义务,“9个小时打不开生 命之门”,就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规定,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综上所述,出警警官玩忽职守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对他们启动刑事问责的程序 也是必须的。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