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要拿“女大学生”说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丁利才 “女大学生卖淫”的话题像是沉渣一样,隔一断时间总会泛起一次。《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 调查》又把这个话题给翻腾出来了。 我是坚决反对拿“女大学生”说事的。我所知道的大部分女大学生的生活是这样的。
这是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结果。女大学生卖淫,多吸引眼球呀!女性文化本来就吸引人,女大学生 的劣迹就更能抓人眼球了。媒体为了生存,新闻的写法也有了很大变化,为了争夺眼球,不得不把一些女大学生敏感的话题、 用最敏感的词汇表达出来。客观地说,女大学生卖淫的人数很少,单独把她们拿出来说事,进行大肆炒作,不得不使人怀疑这 样做的动机,甚至有妖魔化这一群体的嫌疑。媒体大量针对“女大学生卖淫”的报道,会让整个社会对这一群体产生偏见,也 与媒体的客观、平衡报道相悖。 卖淫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媒体的责任应当是多从制度层面报道分析这一现象,不要频繁地拿“女大学生”说事。 大学生“性罪错” 并非伪命题 □杨方仁 有言论说,报纸把女大学生卖淫现象拿出来示众,是选择了伪命题加以炒作。理由是,第一,性行为纯属个人问题, 不应干涉个人自由;第二,大学生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有相同的性权利,没有必要把大学生挑出来说 事。 这些看法其实似是而非。 性作为人的一种生理机能,当然有明显的个人属性。但是,卖淫显然不是单纯的性行为。当性被加入了交易成分,也 就有了背离其本质的商业属性。一旦性变成一种商品,它就可能危害别人健康(比如传播疾病),侵害他人身体(比如强奸) ,破坏别人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在这些情况下,我们还能说性只是个人的自由吗? 大学生作为一类公民群体,与其他群体确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法律地位。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他们成为新闻报道选 择的对象。换言之,一个人、一件事、一个群体的“新闻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码事,不能同日而语。法律地位相同的农民工 和城市工人,一个是讨薪新闻的被访者,一个则可能是下岗新闻的主角。同是演艺界名人,有的因为德艺双馨被媒体歌颂,有 的则因绯闻或酒后肇事之类被娱记穷追不舍。总之,任何人在一定情况下,都可能成为新闻人物,当然大学生也不例外。 那么,卖淫的事情发生在女大学生身上,为何要报道,甚至突出其身份呢?这主要取决于她们的社会地位。文化既使 人类与其他动物有了本质区别,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任何国家,大学生都是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青年群体,其道 德水准必然受到媒体和公众关注。所以如此,不但因为他们自身地位的重要,而且因为这一群体的行为对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 引导作用。所谓“道德文章”,乃是自古以来对“知识人”、“文化人”的判断标准。即使在现代化的今天,人们对于大学生 这样的高文化群体也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要求。这是大学生的应有素质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卖淫的女大 学生比其他卖淫女有着更典型的新闻意义,披露女大学生群体卖淫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是积极的,这不是与大学生作对,也决非 伪命题。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