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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女大学生不能“斩尽杀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木子

  3月6日本报发表“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连年的扩招使大学生头上“天之骄子”的 光环逐渐散去,但“大学生”和“卖淫女”之间画上等号,仍然让公众难以接受。

  作家柳青说:“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往往只有几步,尤其是在人年轻的时候。”年轻的她们,在人生最紧 要的关头,迈出了最错误的一步,她们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但是,迈出错误一步的她们还是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兄弟 姐妹。我们怎样对待犯了错误的她们,将决定她们今后的一生。恰恰在这方面,有关部门、机构的做法令人难以理解。

  我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她们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家有家法,校有校规”,在一些学校对发生性关系的恋人一律 开除的现实下,勒令卖淫的她们退学,似乎并不过分。然而,“20多岁的大学生,还在读书,你开除她,工作怎么找?她以 后怎么办?可能毁掉她一生的。”派出所所长的担心,也正是所有善良人的担心。我不明白,正在服刑的罪犯尚且能够在监狱 里读大学,一些犯罪的高中生能因考大学而被不起诉,给仅仅违法的她们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怎么就不行?

  我不理解:罚款为什么一定要罚上限?这起卖淫案发于去年11月,当时作为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报道中“4名卖淫女大学生受到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表述让我们明白:对她们罚款数额都是上 限。

  按上限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不违法,但合理吗?有些人只是初次或第二次卖淫,按上限罚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吗?特别是,她们还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罚多少其实都要父母掏腰包。如此情况下,按照上限罚,难逃“罚款经济”之嫌 。

  我不理解:卖淫者真需要被劳动教养吗?报道说,“对10名卖淫嫖娼人员行政处罚,劳教1人”。劳动教养是怎样 的一种惩罚呀?它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却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被判有罪的人还长。因为卖淫而被劳 动教养,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

  好在,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对卖淫者劳动教养的规定。

  所有的女性都远离卖淫的丑陋,这再好不过。但现实告诉我们,这只能是奢望,还会不断有女性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 走上这条道路。拉她们一把,她们就能回归社会;推她们一把,或许真就走上不归路。如何选择,需要每个人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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