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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手机收费居高不下折射法律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阮占江

  近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呼吁降低手机资费的消息引起舆论强烈反响,从而再度把处于全国电信资费制高点的北京抛到 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据北京市消协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关于手机资费,北京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有
三:一是现行的手机资费偏高, 价格不合理,应下调;二是手机月租费应当减少或取消;三是取消双向收费,实行单向收费。同时,正如有关专家明确指出的 那样,北京市的这种手机通讯资费在全国最高,严重不合理的高定价行为,已侵犯了北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以及监督权、求偿权。对此,专家建议,北京市的电信资费改革应引入听证程序,使通话收费标准的确定公平化、透明 化,充分论证手机资费标准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应该说,无论是问题的危害性分析,还是问题的对策和出路,社会各界实际上早已有着相当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但是 ,很多时候,如果一些问题、行为和现象总是频繁、反复和普遍性的出现,那么,这必然和某些法律法规的缺位直接相关。我 们不难发现,导致像北京市这样区域性地存在电信收费标准不统一情况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正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实际 上,如果能够有一种相对稳定、根本的法律形式,来对电信用户的权益保护做出具体的规定,来对电信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来对电信用户享有的权利和电信运营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广大 电信用户就有了依法维护自身各种权益的直接法律依据。而电信运营企业也就必然更为严格地尊重和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 ,更加谨慎地规范各种收费行为程序和标准。

  当然,一直以来,我国并不乏电信法规、政策。《电信条例》和各种各样的行政规章、区域性法规,都对诸如电信服 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有欺诈行为等内容有过相关规定。但是问题在于:一方面,这些毕竟只是部门性法规,而非真正意义上 的法律,其威力、效力与法律显然不能相提并论;一方面,《电信条例》实际上是2000年在我国电信行业政企分开、垄断 打破伊始的背景下匆匆制定的。而随着6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发展,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形势和 需要。因此,这就迫切需要一部上升至法律层面的电信法。

  应该说,一直以来,尤其是近6年来,社会各界无不纷纷对电信法的出台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但让人遗憾的是,从1 980年的最初提议直到现在,历时26年,电信法始终处于一种难产状态。当然,我们需要意识到,在这种马拉松式的立法 过程中确实有着一些短时期内难以逾越的障碍;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由于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依然处于一种不完全竞争的状 态,行业垄断局面依然还未打破。因此,单纯期待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就能把电信资费的确定 和调整纳入规范的程序,确实有着较大难度。但是,很多时候,法治的进步,实际上正在于一点一滴的进步。因此,虽然在目 前状态下,确实需要

信息产业部以一种积极回应的姿态,来对北京市这种具体地区的电信收费加以行政性的回应。但是,最为 根本和关键的,还是尽快出台一部更为系统、周密的电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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