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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违宪审查是一种言论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杨涛

  3月2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就四川两名律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出违宪审查的消息,著名宪政学者蔡 定剑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规定尚未达到“违宪”的层面,提出违宪审查值得商榷。

  一方面,民众有关违宪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有关方面始终没有作出过积极的正面回应;另一方面,的确存在一些公民 误解违宪的含义,动辄声称法律、法规违宪。如何厘定这两者的关系,判断公民的违宪诉求是否涉嫌滥用权利,我们可能还要 回到公民要求违宪审查权利的本源分析。在民法上,通常将权利分为对人权与对世权,对人权主要是指合同权利,就是一方对 另一方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权利,需要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对世权则主要指的是物权,指除物权人以外的其 他人只要不干涉物权人的权利即可,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公民的要求违宪审查权利尽管是公法上的权利,但如果套用民法上 的概念,也可以分为对人权与对世权,所谓对世权就是公民享有其他公民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干涉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违宪审查的权利;所谓对人权,就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违宪审查时,有得到有关机关回应的权利。所以,公民要求 的违宪审查权利必须要有对应的义务存在,包括其他公民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干涉其向有关机关提出违宪审查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回应的义务。

  现实的状况是,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违宪审查时,其他公民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确应当履行不得干涉的义务 ,但问题在于包括立法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负有积极回应的义务,而相关的国家机关对于公民提出的违宪审 查也的确是不予回复,是否启动完全取决国家机关自身。一种需要相关的机关履行相应义务才能得以行使的权利,居然没有规 定有关机关的义务,那么这种权利无论如何行使,对于相关的国家机关来说,也不能说其在滥用。因为,只有相关的机关必须 履行义务,所以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就应当特别小心,以免增加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负担,而相关机关并没有相应的义务,公民 怎么行使权利也不可能增加其的负担,也就不存在滥用的理由,甚至这种权利本身是否属于一种权利也令人怀疑。

  所以,从更深的意义上讲,目前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权利,其实可以说只是表现为一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相对应 的他人不予以干涉的义务。而言论自由的底线是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危害社会,但无所谓对错之分。意见的对错只能在意见 的自由市场中博弈才能见分晓。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从权利行使的角度,我的确看不出可以指责两位律师提请违宪审查的理 由。他们提出的违宪申请既不会增加相关机关的麻烦,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不过,法律上行使权利的正当,并不表明道德上的无可挑剔。两位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毕竟是比普通人更知晓法 律,因此他们应当在提出法律问题时更加慎重,要向民众准确地阐述法律,因为他们不是仅仅向相关机关提出了要求,而且他 们将这种要求向媒体进行了表达,再加上他们的律师身份,就存在是否会误导民众的问题。事实上,他们提出的违宪申请的确 在法律和法理上难以立脚,有失偏颇。因此,在提出违宪申请特别是向媒体公布时,是否应当更加谨慎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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