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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被强奸应认定为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晓蓉

  3月16日《成都晚报》报道,女孩晨阳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被强奸,她以工伤为由向单位索赔,但前景未卜。

  说“前景未卜”,是因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这种情况下是否是工伤,做了否
定的回答。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一种情况就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虽然伤害 是在办公室,虽然伤害是在上班时间,但因为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拘泥于法条,晨阳要求工伤认定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

  然而,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受到意外伤害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令人难以理解。我们必须从法理上廓清其中的是非 ——如果晨阳不幸成为“恶法”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必须尽快修改法律,以避免其他有晨阳类似经历的人重复她的不幸。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和工作有关的伤害。如果你的工作是抡大锤,那么,抡大锤时砸伤了脚,这种情况下是 工伤,没有人会有异议。然而,如果将“和工作有关”仅仅限于上述情况,理解未免过于狭窄。拿晨阳来说,如果她能预见到 在那样一个时间(上班时间),呆在那样一个地点(办公室),会给她带来一生无法弥补的伤害,她一定不会选择呆在那里。 她之所以呆在那里,是因为那里是她的工作岗位。她因为工作在那里,她因为呆在那里而受到伤害,谁敢说她受到的伤害和工 作无关?

  我注意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一个单位两名职工,同在上班时间,一个被杀害,一个突然死亡 。按照现在的规定,后者是工伤,前者不是工伤。这是不是很荒唐?

  立法为什么要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排除在工伤之外,立法者没有为此做过说明,我只能试着猜测。 其所以要有工伤认定,目的是为了明确伤害和工作之间的关系,以使因为工作受到伤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并从单位和社 会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许在立法者看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有了另外的赔偿渠道,也就不必再走工伤的途径 。

  的确,受到犯罪侵害,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但是,从现实看,并不 是每个案件都能抓获罪犯,也并不是每一个被抓获的罪犯都有赔偿能力。因此,对一些被害人来说,向罪犯追索赔偿的结果就 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于因为工作受到伤害的人们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其实,赔偿是工伤认定的结果,而不是工伤认定的根据。该不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只有一个,那就是:受到的伤害和 工作有没有关系。就晨阳来说,我们不妨这样假设:如果她不上班,她还会受到伤害吗?这么一问,我们很容易看到她所受伤 害和工作的关联性,看到对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合理性。至于对她的赔偿,如果罪犯抓到,如果罪犯有赔偿能力,那罪犯还 是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和保险机构无需赔偿,或者只需对罪犯赔偿不足部分承担工伤责任。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单位和保险机构不需要出一分钱,上班时间被强奸是工伤的事实,也不容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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