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关系法律调整的分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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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乔新生 2006年2月5日,中国台湾地区公布了性骚扰防治法。按照这部法律,如果被判构成性骚扰,必须支付1万元( 台币)到10万元的罚款,如果长官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最高罚款可达到15万元。如果出现肢体上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提 起诉讼,司法机关有可能判处加害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通过发送黄色 短信息实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海峡两岸围绕着性问题,同时展开立法活动,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文化背景令人深思。 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国家,男女授受不亲是处理性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西方性观念 的渗入,人们之间的性关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何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符合新时期人们交往的性准则,就成为摆在立 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但是,性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得如此诡秘,如果法律不当地侵入到这个领域,有可能会妨碍人们之间的正 常交往。我国法律首先排斥婚姻关系之外的性活动,然后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其他性接触,确保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譬如,同样的黄色信息,对于那些知己朋友来说,可能是调节自己枯燥生活的“甜点心”;可是对于那些感情波动比 较大,并且正处在焦躁不安、郁闷状态的人来说,可能会因此找到发泄的窗口。如果此时公权力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 ,固然能够满足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达到发泄的目的;可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却无缘无故地成为了“冤大头”。所以,笔 者主张规范婚姻关系,但是对非婚姻性关系,应当保持适度的宽容态度。 性关系建立在尊重和宽容基础之上。如果法律规范缺乏必要的宽容,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体现人情。反过来,如果过于 强调宽容,而缺乏尊重,那么,宽容就会让某些不怀好意者阴谋得逞。如果法律对性关系事无巨细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定,不但 会破坏人际关系的朦胧之美,而且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执法成本,浪费国家的资源。 在我国,性骚扰规定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笔者不主张制定所谓的性骚扰法,而认为 立法者应当换一种立法思路,强调人际之间的相互尊重,强调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换句话说,与其让法律从人性恶的角度出 发,规范性关系中的不良行为,不如从正面立法,强调男女平等、人际之间相互尊重的必要性。笔者的意思是,在解决性关系 问题时,和风细雨可能比狂风暴雨更加有效。与其在人际之间横亘一部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的法律,不如在人际间架起一道正常 交往的桥梁。 我们对公权力的恐惧应该大于我们对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产生的恐惧。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最大潜在敌人就是公权力机 关。我们应该拒绝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宁可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要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性关系中 提供任何法律借口。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