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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监督行政权的宪政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唐光诚

  为及时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 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然而,笔者更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宪政意义。从国家的宪政体系来 说,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负有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职责。审判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裁判规范国家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而作 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则通过对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性,促进依法行政。

  但是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路径局限于被动地接受群众举报和行政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 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实际上是处于一种行政权力自查自纠的自我监督状态,必然难以遏制行政 权力滥用的问题。

  如果说司法腐败是以其危害的严重性让公众感到愤慨,那么行政执法腐败却是以其危害的广泛性让人触目惊心。因为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监督机制的设置上还是比较完善的。而 行政执法却是“天马行空”,缺少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对已经查出的犯罪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基本上是行政机关自己 说了算。在海南省检察院对18个行政部门2000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中,就发现“以罚代刑”现象比较严重,他 们通过对100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发现有30多份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甚至有的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仅占应移 交案件数的1%。

  可以说,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规定,走出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行政权力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为今后检察机关介入其他行政部门重大问题的调查提供了监督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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