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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边缘化的社会群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傅达林 李强

  几年前,一部《蓝宇》的影片不仅大胆描述了中国当代同性恋的现实生活,同时也传递出同性间的真挚感情。其实,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性恋已经存在几千年了。中国古书上就有断袖之癖的记载。国外许多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哲学家,也都 是同性恋者。但由于与传统道德相悖,直到今天,同性恋者仍是一个边缘化的社会群体,被称为“藏在柜子里的人
”。他们失 去了正常而体面地生活的自由,丧失了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这全部的“罪恶”都只在于——他们违背了“同性相斥,异性相 吸”的常规伦理,他们选择了爱自己的同性!

  目前,中国存在一个庞大的同性恋人群。据学者调查,内地15岁到65岁的同性恋人数约在3000万,其中男同 性恋和双性恋约为2000万,女同性恋约为1000万,他们广泛存在于城市、农村以及社会的各个阶层。(据《华商报》 2005年10月7日)世人的偏见,法定权利的缺失和不明确,使这些人遭受严重的社会歧视,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生 理心理上的差异、交流渠道的闭塞和信息的匮乏,外界对同性恋者容易产生猜测和疑忌,加重了原本处于弱势的同性恋者的心 理负担和内心矛盾,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有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 ”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因为受歧视,30%至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至13%的人有 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 影响生活和工作;80%至90%的人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不得不选择名存实亡的异性婚姻、建立家庭。这些都对社会稳 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除了饱受生存艰难和心理折磨外,同性恋人群还隐藏着另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艾滋病的困扰。由于无法通过正常 的、相对稳定的渠道宣泄自己的感情,频繁更换性伴侣成为“圈内”的普遍现象,使得同性恋者面对着极大的感染艾滋病风险 。在我国有些地区,男同性恋艾滋病感染率已高达3%至5%,远高出普通人群0.4%的感染率,同性恋几乎成为艾滋病的 代名词。

  当“防艾”的社会行动指向同性恋人群的时候,世人对同性恋的关注和宽容程度也在发生改变,同性恋话题不再“犹 抱琵琶半遮面”。2005年8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以生命的名义》,对话同性恋者;9月29日,《南方周 末》发表《两个男人的20年“婚姻”》,以个案解读同性恋的生存困境,引起社会重视;复旦大学从9月开设的《同性恋研 究》《同性恋健康社会科学》等课程,每节课都爆满。更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10月23日,近百名同性恋者携手深圳 东西冲海岸,举行名为“同一首歌”的活动。(据《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25日)他们以集体方式公开向社会证明 同性恋的存在,呼唤社会的理解和关注,表明中国同性恋群体正在努力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

  国外的同性恋权利运动

  1948年,美国人金西出版了一本当时震惊世界的书——《男性性行为》。该书通过对男性身体、心理、本能、感 情、家庭等方面的研究,以冲破世俗的勇气向世人证明:同性恋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要普遍!该书的面世,直接从理论上促进了 国外同性恋者权利意识的觉醒。

  长期以来,因为处于社会的阴暗角落,寻找安全感和认同感就成为同性恋者的一种自觉。寻找安全感和认同感的最佳 途径是自由结社,结果就是各种同性恋团体和组织的产生。1924年美国“芝加哥人权协会”成为最早为人所知的争取同性 恋权利组织。1951年,哈里·海伊组织了美国第一个全国性同性恋者权益组织“Mattachine协会”,他被许多 人视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创始人。1956年,美国建立了名为“Bilitis之女”的全国性女性同性恋组织。随着同性 恋社区的发展、同性恋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恋身份认同的加深,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外同性恋对自身作为社会“流 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满。为了排除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他们开始自发结社、集会和游行,寻求合法的地 位和平等权利。

  1969年,美国纽约发生的斯通华尔事件,被认为是现代同性恋权利运动的起点。在纽约格林威治村一家名为斯通 华尔客栈的同性恋酒吧,同性恋支持者与前来突袭搜查的警察发生冲突。这一事件将同性恋运动从少数活动家的活动转变为广 泛争取平等权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同性恋群体开始寻求身份认同,要求与社会和政府的平等对话。

  蓬勃兴起的“同志运动”直接促就了一些国家的法律变革。1987年12月,在荷兰Urecht市召开的“同性 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代表们一致赞成同性恋合法化。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同性恋者夫妇应该享有与异性夫 妇同样的权利。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率先在法律上承认男性同性恋或女性同性恋之间的公民结合,确认这些夫妇有权享 有与配偶一样的权益和责任。2003年,瑞典议会允许合法注册过的同性恋“夫妻”不仅可以在国内或海外领养后代,而且 同性夫妻之中的任何一方还可以合法地成为另一方孩子的家长。同年,阿根廷首都通过了同性恋“夫妇”合法化的“民事结合 法”,美加利福尼亚等14州或特区也取缔在私人部门就业的性取向歧视,并拟向国会提交取缔反同性恋职业歧视的全国性就 业非歧视性法案。进入到2005年,同性恋者权利法律化取得了重大进展。2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同性恋者领取了结婚证, 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对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同性婚姻。4月,西班牙众议院投票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同性婚姻议案。7月,加拿 大也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继荷兰、比利时和西班牙之后世界第4个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英国政府还计划推出一系列保护 同性恋权益的法规制度。截至目前,欧洲已有9个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这些立法,对稳定同性恋者关系, 避免其受到歧视,提高其社会地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

  受传统伦理道德影响,中国的同性恋权利保护显得更为艰难。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有关同性恋者 权利保护尚未引起社会的重视,法律上的探讨也不多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1957年我国的有关司法解 释还明确规定同性恋构成流氓罪。1989年,公安部曾以批复的形式指出对同性恋问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原则上可 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1997年,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被认 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重要标志。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 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2005年7月中国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的数据,意味着政府对这个群体的确认。 这两年社会上的态度也日趋温和,同性恋受歧视的“冰山”开始融化。

  当同性恋者在医学上被确认为自然人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同性恋者之间的恋爱、婚姻和性生活是不是一种人权。 在这方面,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欠缺,同性恋者不受社会歧视、免于非人道对待、结婚和建立家庭等权利,还都无法得到 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

  ——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没有界定。在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法律能否认可同性婚姻。 有人认为,爱是上天赐给世人的权利,同性恋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恋爱甚至婚姻模式。这是一种基于法学理念同意同性恋之正当 性的观点。但有人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具有基本人权就必须接受其情爱模式,同性婚姻不能合法化。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最大法律难点。

  ——同性恋受社会歧视缺少法律禁止。当前,同性恋群体面临的生存困境首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歧视、排斥与不公正 对待,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基于性取向歧视的禁止性规定。现代法治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 尊重和保障,是解决少数群体免于歧视的根本。同性恋者也是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现代公民,理应在人格尊严、福利待 遇、就业机会等方面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曾于1998年敦促各国政府废除有关歧视同性恋的法律,要 求禁止将基于性别倾向的歧视制度化或写入法律之中。

  ——同性恋受到性侵犯的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建立。有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着重保护的是妇女、儿童的性权利,而 同性恋者的性权利被忽略。《法制日报》曾报道过一起16岁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暴的案例,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根据,最终法 院未能对施暴老板以强奸罪论处。至于同性

性骚扰或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一般只能以治安处罚了事。而来自同性恋“圈内” 的性侵犯,就更难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了。这些都暴露出我国法律的盲区。

  ——同性恋者基于

同居关系等产生的财产处分(包括继承、馈赠、转让)、子女收养及养老等问题,也尚无明文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将陷司法机关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虽然目前法律界对于同性恋者的诸项权利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不应该因为其性取向偏差而失去基本 人权。“普遍的人权建基于人性的尊严,而不是某种人类行为或倾向。”与道德伦理的正当性标准不同,法律体现同性恋正当 性之诉求是以最低标准来维护人类行为的正当性,这个标准就是人权标准。在理论上,同性恋权利体现的是普遍人权和特殊人 权的统一。作为自然人,同性恋者享有最基本的人权,生而自由平等,不受社会歧视,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尊严与权利,享受 同等的法律保障;作为一个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弱势,法律应当更加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发展 权和平等权。依法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保障他们安宁、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基本体 现。随着我国同性恋人数的扩大,其衍生的利益将更加复杂,立法需求将更为迫切,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这是社 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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