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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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2:37 中国共青团网站 | |||||||||
奖章 奖章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关于颁发“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1997年1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树立和宣传当代青年先进典型的力度,在广大青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
一、“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青年的最高荣誉。 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颁发条件是:(1)14周岁至40周岁的中国青年;(2)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3)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爱岗敬业,勤奋学习,艰苦创业,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三、“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原则上每年“五四”青年节授予,有特殊贡献者,可以随时授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共青团和青联的全国性专项青年评选表彰机构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的要求,可向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申报“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候选人。正式申报前,应征求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共青团中央和全国青联在各申报单位申报的候选人中审核确定“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发布表彰决定,授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和荣誉证书。 六、“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候选人申报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申报工作,把好质量关。如发现获奖者主要事迹失实或受到行政除名,开除党籍或团籍乃至刑事处分,撤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收回奖章和证书。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可参照本决定颁发本地区、系统青年五四奖章。省级以下团委、青联不设立此奖项。 相关专题: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