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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年 如何走出婚姻围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55 《法律与生活》杂志

  编者:人到中年,夫妻之间常常会陷入单调的生活之中,毫无神秘感可言,这一时期婚姻变得比较脆弱。

  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显示,离婚高峰无论男女均发生在35-49岁年龄段,占总离婚人数的60.61 %,特别是40~44岁之间是婚姻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因此,这一阶段往往被称为中年危机。

  处于婚姻倦怠期的中年人,该如何走出婚姻的围城?作家柯云路以及西城法院卞一璐法官给出了各自的药方。

  婚姻:激情过后的长相厮守

  文/柯云路

  最近我收到了这样的一封信,内容如下:

  我经常问自己,到底什么是爱情?爱情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爱情是可以描绘的吗,还是只是在意念之间?爱情是 可以使人生绚丽多彩,但这绚丽的光彩能维持多久?

  人为什么要走入婚姻?是为了两人的长久守候,还是结束孤独的个体生活,还是只为了走入婚姻,还是为了拥有一个 孩子?婚姻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爱情是双向的,还是单向的?单恋是否是爱情?是否两情相悦才是爱情?

  爱情爱的到底是什么?在变化不定的人生中,相爱的双方在变化着,成长着,也许岁月的洗礼让双方更加回归自我, 或变化为另一个自己都未想到的状况,当爱着的双方不再有当初的感觉时,两人是否还要守候,为了当初的誓言?如果双方已 经走入婚姻,这时如何去办?

  你相信一个没有爱情,但是有友情和亲情的婚姻存在吗?我想我的婚姻就是这样,也许我自己都不知道这种感情是否 算爱情。我们的一些做事风格、做事方法及一些爱好都有不同,但是我们都能善良地对待他人,坦诚地对待彼此。可是在精神 层面的要求却有差异,令我痛苦和遗憾。这种状况在我准备走入婚姻时就已经存在,原以为时间会改变这一切,但是,在对待 事物的理解差异上,我一次又一次地感到孤单。

  我不知道是否应维持这种婚姻,没有爱情的婚姻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我又该如何面对我的孩子?我希望孩子不 再犯我的错误。因为我的婚姻就是我父母婚姻的重演,我一直以为他们的做法是正确的,所以,我也一直遵守着他们的行事准 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痛苦没有减少。如何抉择,真是一道难解的题。

  从文字中,能够感受到写信的这位朋友具有相当的文化教养,非常理性。从他的来信中也能深刻体会到他内心的挣扎 。

  这位朋友信中所述的情形在许多家庭中都存在,甚至在一些外人看来非常美满的家庭中都能寻觅到踪迹。

  人生就是不断选择的过程,而任何选择都不可能只有利而无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正确的选择只是利大于弊而已 。而对利弊的衡量和判断,每个人都是不同的。许多官场的人视官阶如命,只要仕途顺畅,什么都可以干出来。而一些在商场 征战的人理所当然地以挣钱多为目的,只要生意做大了,哪怕良心上有所亏欠也在所不惜。

  在婚姻的选择中,也同样有各种因素的介入。有些人重外貌,有些人重人品,还有的人重视家庭背景、文化教养、工 资收入等等。自然,好的婚姻不可缺少爱情,但我们也知道不少原本没有爱情甚至根本没有任何了解的男女相携走过几十年后 ,成就了幸福的婚姻。这在长期实行包办婚姻的中国社会并不鲜见。

  有人曾说,婚姻前3年是磨合期,第7年是危险期,10年后便进入了倦怠期。

  最初的三年内,夫妻双方尚且心存包容,当跨入婚姻殿堂六七年后,夫妻深知进入了危险期,内心存有警惕之感。可 恰恰到了10年以后,夫妻双方彼此熟悉,习惯得如同自己的左手和右手,亲情取代了爱情,夫妻之间往往会忽视彼此的感受 。

  此时,十年之痒也成为了彼此间隔阂的代名词。十年所积攒下来的个性差异一览无遗,争执、吵闹不断涌现,成为了 彼此伤害的利器,甚至于会令婚姻瘫痪。

  选择婚姻和维系婚姻时哪一种因素起了决定作用,除了大的社会文化环境,当然与当事双方的价值观有直接关系。重 视子女的人可能会把子女成长的环境放在第一位,而重视自身

生活质量的人可能觉得独立更重要。许多有文化的人,精神层面 的交流与理解重于其他,如此等等。

  如果是自由选择的婚姻,我想,不论当时是否有其他种种考虑,爱情应当是存在的。但我理解,爱情并不完全等同于 激情,再炽热的激情也只是一瞬,在燃烧的过程中发出耀眼的光彩,然后熄灭,不可能永远那么眩目。接下来的却是真正的长 相厮守,彼此搀扶着经历曲折,牵挂着对方的冷暖安危。

  我近来看到一篇关于器官移植的报道。这篇文章说,夫妻间相互捐赠器官,往往比陌生人的捐赠效果要好得多。夫妻 在血缘上是毫不相干的两个人,为何会有如此结论?科学目前尚无法解释。

  但法国心理学家马莱尔曾经写过《中年危机》一书,书中这样告诫中年夫妻,婚姻是一个不断呵护、建设、更新的过 程。只有不断地增进对对方的了解与交流,才能长期地互相适应,避免彼此间出现鸿沟。

  挽救中年婚姻危机,需要重新燃起双方的热情,一个无言的拥抱,一个温馨的关怀,往往都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在日 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也要学会经营感情,将潜在的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什么伤害了中年人的婚姻?

  ——对一起离婚案件的个案分析

  文/卞一璐

  个案回眸

  田先生和王女士结婚18年,双方育有一子,看似幸福的一家人在孩子刚考上重点高中的时候解体了。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田先生表示在几年前就动过离婚的念头,但是,当时因为孩子太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田先生一直努力扮演好一个丈夫及一个父亲的角色,但是田先生并不幸福,甚至把这种粉饰太平的日子当成一种沉重的负担。 孩子长大了,也考进了重点中学,田先生认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希望把自己从无望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令人没有料到的 是,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做为一方当事人的王女士却完全没有察觉到,自己还沉浸在幸福的假象中,直到接到离婚起诉书副本 才如梦方醒,但此时夫妻间感情的裂缝已经很难弥合了。

  我作为西城法院便民法庭的法官,自法庭成立后的五年来审结了大量离婚案件。离婚率居高不下一直是不断讨论的社 会问题,中年人的离婚案件又具有独特性。人到中年,本应享受安逸、稳定的生活,但很多家庭却在这时破碎了。究竟是什么 原因伤害了中年人的婚姻?

  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认为最为突出的原因之一,是夫妻一方认为婚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对这种只承担家庭 义务的婚姻不堪重负。在孩子成年后,走上了离婚的道路。本案件中的田先生和王女士就属于此类。

  其次是因为社会压力大,而这种压力在家庭中得不到缓解。矛盾积攒下来,终于爆发了。

  而这样的婚姻也并非无法挽救,中年夫妻挽救自己婚姻的主要途径就是沟通,相互之间多些理解和关怀。

  在夫妻相处的各个阶段都需要沟通,尤其是在事业稳定以后,更需要夫妻间关于感情方面的交流。在创业期间,为了 巩固家庭的经济力量夫妻之间同心协力,那种默契不仅可以创造经济价值,更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

  但是,一旦到了守业阶段,夫妻之间的凝聚力降低,因而会导致夫妻间在不知不觉中出现裂痕。在这段时间,必须把 自己的需要告诉对方,让对方了解,并相应地在生活中做出调整。

  这个阶段虽然事业稳定,但社会压力并未减轻,夫妻双方都希望在家庭生活中能够松懈一下紧绷的神经,更加渴望对 方的关怀。所以,尽量不要把工作上的烦恼带回家中,让家成为真正休憩的地方,成为夫妻之间表达情感的地方。

  在上述个案中,如果田先生在发现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明确地提出来,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也许就不会出 现让人遗憾的结局了。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要求双方不断调整自己,适应变化,而不是故步自 封,抵触变化。尤其是夫妻中弱势的一方,一定要不断地完善自己,追上对方前进的脚步,这样才能更加理解对方对家庭、事 业的付出。“比翼双飞”才是夫妻最和谐的前进方式。

  在这里,尤其要提醒女性朋友,千万不能认为男人赚钱,女人享受是应该的,一定要更正“养家是男人的责任”这种 陈旧的思想。

  在上述个案中,如果张女士不是只满足于家庭主妇的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即便是在 事业上没有像丈夫一样的成就,也应该可以了解社会竞争的激烈,理解丈夫在外工作的艰辛,在他疲惫的时候捧上一杯热茶, 送上几句安慰,不但不会发生矛盾,而且还可以增进夫妻感情。

  当然,只靠体贴对方是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还是充实自己,被对方需要,这样才能保证婚姻的稳定。

  其实美满婚姻是需要经营的,只不过投入的是真诚和关怀。婚姻也不怕出现问题,关键看你如何去看待如何去解决问 题。

  “执子之手,与子携老”,是幸福婚姻的极至。而那些被困于围城中的中年人,静下心来审视一下婚姻,及时弥补婚 姻的裂缝,这样的极至也同样会降临在自己的身上。

  声音

  我国有一个特色,就是中年夫妻对孩子的期望普遍很高。夫妻在沟通上可能存在障碍,但教育孩子这个共同目标给他 们带来了巨大动力,成为稳固婚姻的重要因素。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女士认为。

  这个年龄段的人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他们经受了离婚观念巨大转变的过程,虽然这部分人大都有子女,但是仍然将追 求幸福生活放在了首位。一旦双方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他们往往封建观念较 少,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认识到夫妻感情不和对教育子女无益,而不愿再像上一辈人一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一生。

  ——北京市海淀法院肖菲法官认为。

  下一个高压时刻会出现在婚后的十五六年间。这个时候,孩子已经长成青少年,并且会对家长的权威提出挑战,这是 家庭重压的一个来源。尽管永远也无法肯定地预测夫妻是否会分道扬镳,但是这些困难积重难返,会给后来的婚姻生活带来致 命的打击。

  ——美国临床心理学者戈特曼指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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