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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分家 五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记者杨易峰

  同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张有及张玉爱两人是亲兄妹关系。哥哥张有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已开办了3 家旅业酒店和4家药店。1995年底妹妹张玉爱进入哥哥的企业,负责旅业酒店及药店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随后不久,张玉 爱的丈夫张恪通也进入张有的企业,主要负责药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然而,2003年4月,张玉爱一纸诉状将张有告上了南海区法院。诉称她曾与哥哥张有达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药店 ,负责人当时写的是张有,后为了方便经营管理及进货,2000年5月经有关部门同意,工商局将药店负责人更名为其丈夫 张恪通。张玉爱称,2002年底张有偷了她的身份证,取走了以她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00万元人民币,并独自霸占了药店 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兄妹间的合作关系,并分割合伙财产。

  庭审中张有辩称,他和妹妹张玉爱既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达成过什么口头合伙协议,张玉爱只是他 企业的一名雇员,他根本不存在偷取200万银行存单和霸占企业的事情。反倒是张玉爱在工作期间私自涂改账本、提走企业 现金和出卖企业财物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而且还向法院提供了一本由张玉爱详细记载张有十多年来经营酒店、旅业及药店资金 收支情况的记录本,以此证实他是这3家旅业酒店和4家药店的唯一所有者。

  2003年12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 ,也不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故原告张玉爱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另,原告张玉爱称被告张有向其借款2 8万元一事,因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原告举证的《收据》没有注明出借人,加之作为负责财务的原告有条件取得《收 据》,故不能以原告张玉爱持有该《收据》就据此确认张玉爱为出借人。即使借款属实,也不能当然认定属合伙出资。因此, 一审驳回原告张玉爱之诉。

  一审下判后,张玉爱不服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5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张玉爱的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又一次依法予以驳回。2004年10月18日,张玉爱向南海区检 察院提请抗诉,结果也以“不立案”而告终。2004年12月底,张玉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省高院审查 期间,张玉爱突然又撤回了再审申请。然而相隔半年之后,张玉爱再审申情却又得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5年6月立案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至今未下判决。

  张有对佛山法院的这种做法极为不解,这起早已二审终结的案子为何三番五次立案,难道这场官司就这样一直打下去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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