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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我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克杰

  13岁男孩赵某强暴同村14岁女孩,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释放,当受害人母亲进行民事索赔后,恼羞成怒 的赵某一气之下将其杀害,但仍因赵某未满14周岁而只被公安机关处劳教1年零6个月(3月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

  这一恶性暴力案件再一次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有人认为,降低刑事责 任年龄对被害人、行为人和社会都有好处,立法机关不应再回避了。也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低龄化是社会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不能让少年替社会担责。更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个案,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因个案而降低。(4月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相对于上述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 重大问题的时候了。

  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不应保持沉默,而应当主动积极回应。

  应当承认,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手里握有一些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些统计数据往往 都是一时一地的,是片面的,既不足以表明其发展规律性,也不足以说明全国的情况,而一些典型案例更具有偶发性。但要想 驳倒他们,我们需要更加系统、全面、科学、合理且权威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论。比如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甚至是19 97年修改刑法以来,我国各个省市发生的由10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数量、特点、趋势以及 原因,分析其中的规律性,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从而判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有效遏止这 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通过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除了进行上述实证性的研究分析和调查论证之外,我们还应从医学、人类学和教育学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弄清10 至14周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在智力和辨别行为性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与27年前有没有差别,有多大差别,这些差别是 地区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或者仅仅是少数人、个别人。有了这些相关数据和调查研究,我们就可以得出综合性的结论,用以确 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我们既不能认为降低就是“重刑”,也不能认为不降低就是“人性化”。因为从国 外情况来看,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比我国低,最低的只有9岁。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 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因此,我国是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都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论证,任何结论都应建立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要有说服力,力戒从理论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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