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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强制执行法未必是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俊杰

  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秦正安为破解执行难题开出“良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一方面是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债权人当街拍卖判决书;另一方面是个别
法院采取“堵被窝”的方式执行, 引发了社会上的极大争议。执行成了民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因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 护,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不能进行有效地规划和预计,社会就会失序;另一方面,生效判决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判决得不 到有效执行,国家权威就会受损。

  所以,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提出要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正是面对这种困境提出的解决对策。因为目前法 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据的只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但在执行工作中一些当事人逃避法院执行,针对这些逃避行为,由 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无法可依。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就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漏洞,使执行更 加有力。但是,法律制定出来后效果如何,我却不如秦正安院长乐观,我以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必要,改善目前的执行 环境却是更重要。

  因为民事强制执行法所能解决的主要是执行中当事人逃避法律的一些技术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包括地方保护、司法人 员腐败与社会诚信缺失等执行环境问题。首先是法院执行受地方干扰的问题。由于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 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产生了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其次是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再次,就是整个社会 缺乏诚信的环境,如今弄虚作假蔓延社会各行业,不讲诚信成为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因此,在这种司法地方化倾向、司法人员 腐败加剧以及社会诚信环境缺失的状况下,我们不能指望当事人会自觉履行判决,当然也无法保证执行公正。

  因此,我们可以呼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但不能指望这部法律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对执行难有清楚而全面的认识, 要将这部法律的制定尽可能与相关法律以及社会环境改善配套衔接。比如,我们要进行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 问题;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建立全社会的诚信档案,让银行、税务、公安、法院等单位进行联网,让“老 赖”们无处可逃,等等。只有这些配套措施的衔接,才可能让“执行难”逐步成为历史。

  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去年,北京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10.1%,自动履行 率却下降了3个百分点”。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效果可能是让案件执结率有所提高,但如果执行环境改善,带来的可能就是 自动履行率的上升。在一个

和谐社会,当然是自动履行率越来越高,而申请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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