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应当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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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傅达林 欧阳晨雨 饱受损失的消费者们将愤怒的矛头对准类似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笔者以为不够的,釜底抽薪还需要破开 “欧典事件”的浮冰,挖掘出“授标丑闻”的真实动因。
按照现代民主理论,社会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人民主权不能完全委授代议机关行使,由此产生了消协、律协、医协 、单项体协,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它们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了部 分社会公权力,并与行政公权力相得益彰。 然而,社会自治权的“跟进”也暴露出一些弊病:权力赋予不够,经费不能独立,却要承担政府权力“真空”下的责 任。用一句在社会上流传的话来形容,就是:戴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 员兼职的位子。 其中,经费之痛尤切。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0年对中国社团组织的抽样调查,“缺乏资金”被列在社团 组织面临的许多困难之首。缺乏资金,谋求独立的行业协会,最终只能拿着企业的票子——带着这些与生俱来的“胎伤”,社 会自治组织很容易陷入权力自腐的泥淖。纠缠于消协等社会自治组织的道德廉洁,而无视于后面的经济、权力因素,也就无法 斩断企业与社会自治组织腐败共生的藤蔓。 实现真正的社会自治,应当尽快立法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虽然已有工会法等单项法律,但是就社会自治层 面的普遍性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整合法律资源,拔高立法层次,在赋予社会自治组织权力,割断与行政权力之间的“ 脐带”的同时,从国家财政体制上给予社会自治组织以更大的帮助,从行业准入机制上增强社会自治组织的“造血机能”,保 障社会自治组织正常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促进民众的福祉。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