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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免检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坚

  一家不存在的“德国百年品牌”的地板生产商,却进入了我们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免检产品目录,这样的尴尬,其实 是免检制度本身存在弊端造成的。而由免检制度造成的尴尬,在我国已发生不止一次。

  质检部门授权有关企业的产品免检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消费者的消费有着引导作用。但是这种行政行为,对行政部门 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这种行为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 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可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又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去消费起着 一种良性引导作用。

  由于免检制度具有上述矛盾特性,使消费者一旦与被“免检”企业发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授权行政机构尴尬的情况 ,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构认为自己的授权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 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产品的“免检”,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有关部门“免检”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 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为如果政府随意对有生产或销售欺诈行为的企业产品“免检”,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 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

  况且国家免检制度一免三年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放弃。因为有关法律赋予了国家质监部门 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而三年免检实际上是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某种放弃。而且这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还破 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某种事实上的、信誉 上的担保,政府的公信力在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企业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 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尽管免检制度的存在不是说没有一点积极意义,但如此多的免检产品存在问题,不是仅仅依靠事后处理而不承担 任何责任,就能获得公众谅解的。为此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免检制度”,探讨这种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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