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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前:平衡劳资利益有助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2:18 中国新闻周刊
王向前:平衡劳资利益有助经济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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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利益完全对立的零和游戏,而是一种既有利益冲突也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未损害资方的正当权益,间接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的核心制度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工资谈判能使积累和消费保持合适的比例,具有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功能。

  一、劳动法的平衡劳资利益功能

  众所周知,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资方规定了大量的义务,只有资方履行了这些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以实现。但是,资方的一些人士恰恰据此认为劳动法仅仅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资方,因此对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常常被束之高阁。

  那么,认为劳动法仅仅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资方的观点到底正确不正确?其实,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首先,劳动法是基于劳弱资强的现实对劳动者进行重点保护,它保护的仅仅是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有限保护而不是无限保护,它保护的限度就是资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因此,从理论上讲,良好的劳动法得到良好的实施之后所达到的客观结果就是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未损害资方的正当权益。其次,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利益完全对立的零和游戏,而是一种既有利益冲突也有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劳资双方也具有共同利益。正是因为有共同利益,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往往也会增进资方的利益。如果劳动者吃不饱肚子对资方有好处吗?18世纪的德国、法国,由于资方对劳动者进行掠夺式的利用,导致国民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到了最后政府居然连合格的士兵也招不到。到了这种程度,资方从哪里得到充足的、合格的劳动力呢?所以,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总之,良好的劳动法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并非仅仅有利于劳动者。反之亦然,良好的企业法公司法不仅对资方有利也对劳动者有利。

  从宏观上看,劳动法的平衡劳资利益功能也使劳动法具有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只有保持劳资利益的平衡,劳资双方才能顺利地进行合作,生产经营才能顺利地进行。第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劳动力,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生产力。第三,在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也是潜在的消费者,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就能使劳动者成为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而消费需求能够拉动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反映了劳工阶层的利益,也反映了资方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这正是劳动法能够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的核心制度

  客观地说,劳动法的各项制度都有平衡劳资利益的功能。但是,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的核心制度是集体合同制度。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手中掌握的谈判筹码只是雇主的几十分之一或几百分之一,甚至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具备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可能和雇主谈出一个对自己来说比较公平的劳动合同。具体而言,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与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与劳动力订约的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与几十份、几百份、几千份、几万份生产资料订约的机会。显然,一份生产资料就意味着一个工作岗位,而且从总体上来讲,全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数又往往少于劳动力的数量。鉴于这种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的谈判力极其悬殊的情况,劳动法只有允许劳动者成立工会,允许劳动者以工会的形式将劳动力资源集中起来,由工会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谈判力量,劳动者一方才能和雇主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的作用非常微弱,远远不及私法上的民事合同,我们不能期望单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劳动合同能起到较强的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那么劳动法根本就不会在世界上诞生。

  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平衡劳资利益功能

  过去20多年间,中国形成了一种严重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为了增加出口就要低价竞销,低价竞销造成了企业利润的微薄,企业利润微薄导致工人工资增长缓慢,工人工资增长缓慢又导致国内市场需求的严重不足,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则更进一步加重了对出口的依赖。

  要转变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就必须启动内需,以内需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从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二者都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力量,但是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力量,因为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如果没有相应的消费,投资不仅不能拉动经济增长,反而会浪费社会资源。

  一般来说,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基本措施是增强居民的收入。居民的主要收入是劳动收入,而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不仅受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也受分配方式的影响。集体谈判不仅是一种调整劳动关系、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也是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劳动报酬是集体合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没有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者和雇主单独协商交涉,那么劳动者就不可能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如果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者就能通过集体谈判争取到比较公平的劳动报酬。因此,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收入,增强工薪阶层的购买力,扩大国内居民的消费需求,从而拉动经济增长。集体谈判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因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能促使工薪阶层的收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增长,保障工薪阶层能不断从经济增长中分享到公平的份额,这种公平的分配使工薪阶层的购买力不断增强,消费需求也不断扩大;消费需求的不断扩大又进一步拉动经济的增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所以,集体合同制度实际上具有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功能。美国总统罗斯福实施“新政”时,颁布过一项重要的劳工立法,即《国家劳工关系法》,颁布该法的目的就是加强工会组织的力量,推动集体谈判,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改善劳工待遇,提高劳工的购买力,以促使经济复苏。可见,集体合同制度确有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的这一作用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表述为:集体谈判能促使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分配形成合适的比例,也就是使积累和消费保持合适的比例,从而避免“生产相对过剩”,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从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周期性地发生由“生产过剩”引发的经济危机。但是,20世纪四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不再周期性地出现明显的由“生产过剩”引发的经济危机了;另一方面,恰恰就是到了20世纪四十年代时,西方各国普遍在法律上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现象的同时出现绝非巧合,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四、保障集体合同制度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改革基层工会制度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平衡劳资利益功能。但是,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发挥的作用还很不理想,集体协商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目前订立的集体合同存在“六多六少”:第一,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少;第二,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第三,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第四,顺顺利利地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多,认认真真地进行了集体谈判的少;第五,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第六,集体合同依法生效的多,依法履行的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基层工会事实上仍然是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因而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企业的工会干部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普遍具有畏惧和为难情绪。他们都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要么在集体谈判中据理力争,充分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从而可能得罪行政领导,招致穿小鞋甚至炒鱿鱼;要么依附于行政而招致职工的不满。这种两难选择迫使工会干部最终不得不优先考虑保住自己的位子和饭碗。

  因此,要保障集体合同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基层工会制度,使基层工会能够摆脱用人单位的控制,成为独立于用人单位的组织,能够自主地、大胆地行使自己的

维权职责。至于怎样改革基层工会制度,还有待于研究和探索。但是,只要勇于改革和创新,办法总是有的,例如可以让基层工会组织接受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垂直领导,工会的经费也由上级工会组织下拨。

  我的结论就是,我们应当尽快地改革完善基层工会制度,促使我们的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作用,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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