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自订四项任务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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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16: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自订了四项主要“任务”,分别是: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这个意见,要求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
同时要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服务。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按照意见,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间纠纷,也要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意见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 ——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意见要求,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多样、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职能和自身工作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完)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