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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万元股票帐户金额不翼而飞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7:48 观察与思考

  -魏 斌 张建功

  存在证券资金账户里的巨款,一夜间莫名被人划入银行,继而丢失,证券公司和银行均不肯负责。法院一审认定,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银行则承担40%的责任。“钱‘丢’了,管钱的却没事,我不服。”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一纸讼状再次把证券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4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额资金流失案。

  38.9万元资金账户一夜蒸发

  2002年5月,对家住浙江绍兴县柯桥的章荔枝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月份—她偶然发现自己证券账户上的38.9万元巨款不翼而飞,这着实让她吓了一大跳,这可是一家人十几年积攒下来的全部血汗钱。

  随即,章荔枝马上开始核查自己的个人资金账户,结果发现38.9万元巨款已于2002年5月8日,以银证转账的方式,被转至代号为“01”的银行后流失。

  据了解,章荔枝分别于1994年5月、1997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易账户。2003年3月26日,章荔枝经办理转托管手续后,委托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从事证券交易,并与中国银行绍兴市柯桥支行建立银证转账关系。章荔枝将资金打入账户后即委托工商证券交易部从事证券交易。

  发现资金流失后,章荔枝马上追查,发现“01”代号的银行正是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这让章荔枝十分纳闷,自己与证券交易部及这家银行从未签署任何银证转账协议,更未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开立活期账户(也未领取借记卡),自己的钱怎么会划入这家银行呢?而此时,这笔巨款也已从章荔枝的账上提出转存到一个叫“吕柏松”的账户上。就这样,章荔枝的巨款“飞”了。

  划钱者原是交易部员工

  是谁划走了这笔巨款呢?经查,问题就出在吕某的身上。他当时的身份是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工作人员。后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判处有期徒刑。

  2002年5月8日,正是吕某私自以章荔枝的名义开通了工商银行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之间的银证转账后办理了储蓄存款手续,并从章荔枝的证券账户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转出人民币38.9万元,随后取走巨款。

  那么,作为资金保管方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怎么让资金流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呢?工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又是如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并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让他人提取巨额款项的呢?

  2002年6月,章荔枝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不久,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为取得私利,假冒原告代理人身份,为原告开通银证转账及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又秘密转移原告在证券账户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移送公安侦查。

  裁定作出后,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吕某的上述行为与吕某在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担任的职务无关,并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工商证券绍兴营业部工作人员吕某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工作便利”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并同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回复越城区人民法院,回函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于2002年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已办理结束。在办理中,公、检、法对移送的卷宗事实(章荔枝资金流失一事)没有作犯罪认定,故不予立案侦查。这下章荔枝傻了,谁都不用负责任,那她的钱该找谁要去?

  三上法庭

  2005年1月10日,无奈中的章荔枝再次将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告上法庭。

  章荔枝的代理人针对工商证券交易部提出工商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一个非法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吕某的行为,证券交易部在员工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而工商证券交易部却认为,工商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是经省证券会许可设立的,即使有问题,也对章荔枝的资金流失无因故关系。对吕某问题,则认为是章荔枝私下委托他们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营业部在委托。如果章荔枝与吕某没有委托关系,吕某不可能知道密码取款的。如果吕某是以非法的途径获得章荔枝的账户信息,这就涉及到刑事问题,应采取刑事的方式。而工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则认为自己在为吕某代章荔枝办理账户时并没有过错,两家均要求驳回章荔枝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0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工行钱清分理处作为金融机构未按照操作规范导致证券账户资金被转出具有过错,并在大额现金的提取中未尽谨慎义务予以核实导致章荔枝的证券账户资金流失,工行钱清分理处的违规行为与章荔枝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故关系,判决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应赔偿给章荔枝40%的损失,即15.56万元,并驳回了章荔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结局,章荔枝不服,于2005年12月1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对象依然是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钱清服务部)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两家上诉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件案子。章荔枝的代理人突然出具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证据,该证据证明从2002年4月23日至2002年11月21日这段时间内,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绍兴县钱清服务部)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

  工商证券绍兴交易部的代理人对章荔枝代理人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非法经营是不可能的,可一时却又无法证明。但他强调,能否设立与资金流失没有关系。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认为自己在为吕某代章荔枝办理账户时并无过错这一问题,章荔枝的代理人出具一份由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自己提供的,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甲方(指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交易部)的客户(股民)需事先办理委托转账申请,才能开通其证券资金账户与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相互划转,且资金账户、银行账户与身份证三者之间户名相同。但章荔枝从未提出过任何申请,因此,怎么会开通银证转账?这显然是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的工作失职。

  法庭上,三方都作了精彩辩护,但究竟谁将承担这笔巨款流失的责任,法院还将择日进行调解判决。

  相关案例:云南首例证券盗卖案

  这是一起离奇的“

股票大劫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帐户被悄然改动,再暗度陈仓,赫然登陆其他两家证券公司;当原帐户资金、股票全被盗空之后,被转移的帐户又横生270多万的信用资金。

  7年前,昆明股民柳燕在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1年后,她发现自己的账户被盗用,股票被盗卖。随后,她的账户被多次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全部被转空。2005年3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云南首例股票盗卖案件。 

  中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尽管近年来

证监会加大了对融资的处罚力度,但仍然难以禁止,证券公司的操作也变得更加隐蔽。有关专家称,“融资在证券公司是常态。我们甚至经常主动提出为客户融资,但我也可以声称是客户要求我这么做。”证券公司始终无法拒绝融资诱惑:通过侵占其他客户保证金为特定客户(尤其大中客户)提升成交量,以收取更多佣金。客户风险随之倍增:一旦某支股票下跌,急于拿回融资本金的证券公司立即为客户平仓,导致股民速死,这也使证券公司面临爆仓,必须赔偿被侵占的客户保证金,引发一系列纠纷与负债—透支在危害股民与证券公司的利益,使表面上的双赢最终变成双输。

  柳燕帐户多出来的28笔信用资金同样是证券公司“力挺”股民的伎俩。专家称,“这太平常了,关键是柳燕自己居然并不知情。”“这只能有一种解释:是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而非公司在通过这个帐户获益,一旦受损,还是股民赔钱。”

  这起被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的云南首例证券盗卖案再次揭示出证券市场混乱无序的冰山一角,在股市持续低迷的今天,利用被套股民长期疏于股市做案应引起股民的高度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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