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不引渡呼唤刑罚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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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梁剑芳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条约首次出现了死刑不引渡条款。 在中国,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但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国际趋
因此,中国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很自然地引起民众对“免死金牌”的联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也有不少人 担心这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死刑犯不引渡,等于给外逃贪官上了一个保险,也给尚未外逃的贪官指出了一条明路——无论如 何都要逃出去,只要逃出去,就逃避了死刑的惩罚。 这再一次提醒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刑罚体系进行改革。虽然我国刑法中设有无期徒刑,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终身 监禁。在现实中,死缓两年之后改无期徒刑,无期几年之后改20年有期徒刑,然后进入减刑程序,一个死缓犯总计坐20年 牢就出来并不奇怪。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立即执行)就成为震慑严重犯罪的唯一有效手段。事实上,对经济类犯罪分子施以 长时间或者终身监禁,完全可以达到死刑的震慑效果,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为了享受更优越的生活,所以没有穷期的 牢狱之灾远比一死了之对他们的惩罚要“痛”得多。 为了减少对死刑的依赖和更好地打击犯罪,在刑法中设立更长刑期的有期徒刑和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便成为当务之 急。一旦我们有了30年、40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就可以率先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这不仅 可以顺应世界司法潮流,也可以避免外逃贪官在“免死金牌”的庇护下逃避应有的惩罚。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