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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损害事实也应提起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琳

  4月11日清晨5时,暴风沙尘肆虐,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库容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污水暂存池”堤坝 塌陷,因严重威胁黄河,被迫决堤泄水。这个东西长约5公里,南北不少于2公里的“污水炸弹”被“引爆”后,9座村庄被 淹。

  而此前,当地村民对这个“污水炸弹”曾多次“阻拦施工”、“常年上访不断”,但无济于事。村民告到法院,因为 “污水炸弹”没有危害事实发生,法院不予受理。

  对目前这样一种结果,我们不能说是法律对损害事实的鼓励,但至少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损害事实的纵容。因为《民事 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或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 除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在制度设计上,我们的诉讼法已明确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制度设置的后果就是,当 类似于环境污染这样的公共

安全事故已经被人们所预见时,仅仅因为损害事实还未发生,诉讼在司法程序上便无产生的可能。 如果公益诉讼成为一种可能,那么这颗硕大的“污水炸弹”应该早就走进了法庭的大门。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原告资格 严格限制在与“具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狭隘范围之内,已经广受质疑和挑战。在环保公益诉讼史上最 著名的一个案例与小田纳西河上一种叫“蜗牛鱼”的小鱼有关。当时的美国联邦议会批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 水库,并已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大坝工程即将完工之时,生物学家在大坝底部发现了这种极其珍稀的鱼类。如果大坝全部 完工的话,“蜗牛鱼”将很可能因生活环境的改变而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最高法院最终支持 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

  这一判决被视为“无利害关系人”胜诉的经典。如果我们也能够放宽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诉讼制 度不再固守于“具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也许乌拉特前旗的“污水炸弹”就不会炸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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