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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问责先要明确直接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3:0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程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的消息传出后,在教育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反响。很多人在对草案引入问责制表示赞同的同时,更关心如何将问责制落到实处。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在教育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的时候,我认为还要给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教委主任欧可平说。因为县一级政府是义
务教育的主管单位,由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经费投入,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不仅与教育单位有关,也与政府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怀远也持同样的观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然后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教育经费投入则是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以县级政府为主。“对地方政府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一个变数,每年都有变化。而且究竟转移多少能够保证教育经费,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他指出,社会舆论在指责教育投入不够、政府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却都说财政困难,拿不出经费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了问责制,如果不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或者违背了这部法律,就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但现在却不清楚到底谁是直接责任人。“作为政府承担责任来讲,好像只能追究省长、市长、县长的责任,因为拨付的经费不足。不过,反过来省长、市长、县长又会说中央的转移支付不够,认为追究自己的责任没有道理。最后法律责任就无法追查,不了了之。”王怀远说。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分担,卢瑞华委员认为,法律草案应该明确这个“分担”到底以谁为主。“否则,如果国务院的投入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到时候人大应该主要检查哪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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